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格式是怎樣

時間 2021-12-29 06:54:3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是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與用人單位無法協商一致,那麼應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提醒你應該保留好ems快遞單什麼的證明自己已履行提前通知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他不給你辦的話,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權規定違約金的事情,一就是服務期,即如果他為你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要有憑證)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不包括單位內部普遍的入職培訓),那麼可以約定服務期,你在服務期未到時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付違約金。二就是競業限制期限,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件,並且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中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要有憑證),那麼你違反了義務,需要支付違約金。

如果你的情況不符合上述兩種,那麼你的公司規定違約金是違法的,可以 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服務期通俗地說就是公司非常看好你為了留下你給你提供的專項技術培訓,以此要求你在公司乾到某個時候才能走。如果其他人都要進行相同的培訓,那麼就不叫服務期。而且服務期的要求非常嚴格,要公司出具你去培訓時的各種憑證來證明這就是針對你的專業技術培訓。

一般來說是不行的,很不好辦,而且下家也怕麻煩不是?還是去舉報你的公司吧。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只是崗前培訓,沒關係。你可以用電子郵件的形式提出離職。30天後,可以自動離職。

3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true0713 的答案。 :)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格式是怎樣?

4樓:小小小魚生活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同志 :

於 年 月 日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5樓:華律網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6樓:濟南程律師

只要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寫清楚,並加蓋用人單位的公章系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就是有效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於勞動者再次就業的,新的用人單位要求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沒有強制性的格式要求,只要寫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名稱、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因什麼原因什麼時間解除的勞動合同,並加蓋用人單位印章並註明出具的時間即可。

7樓:紙影蝶夢

你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原單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原單位應該出具和你解除合同的證明檔案。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和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要在勞動部門備案的,你的勞動手冊上會有記載,所以你要到新單位報到,只要叫原單位在勞動手冊上記清楚並出具在社保機構辦理的社保轉移手續證明即可。

我的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丟了怎麼辦?

9樓:漁歌滄浪

可以去原單位補辦,原單位雖然被收購,但是工商那邊並沒有登出,那麼,原單位的公章就是有效的,再次列印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將兩份證明蓋上單位公章就是有效的。

勞動法有相關規定,並且用人單位都有資料存檔記錄,所以去到原單位協調好是可以補辦的。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因此,只要符合以上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正常程式,就受法律保護。

擴充套件資料: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並負有使社會保險**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區別

10樓: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常是在勞動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前通知對方的一種表單,通常包含辦理離職手續的時間,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經濟補償的約定等;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離職手續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表示勞動雙方終止權利和義務。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仲裁機構認定你超時會給出理由。

如果你認為有上述情形,可向法院起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常是在勞動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前通知對方的一種表單,通常包含辦理離職手續的時間,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經濟補償的約定等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離職手續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表示勞動雙方終止權利和義務。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區別是什麼

華律網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常是在勞動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前通知對方的一種表單,通常包含辦理離職手續的時...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要進檔案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需要存入檔案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放檔案,因為這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對今後還有很多用的,比如轉移社保關係 轉移戶籍 甚至辦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