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3-23 21:53:39

1樓:匿名使用者

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啊 屬於違約

2樓:偌仔

合同期滿不續也需要支付賠償金,這是新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滿一年給乙個月,不滿半年按半個月計。

另外沒提前三十天也需要再多補乙個月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系終止勞動合同,

單位應支付你終止前乙個月的工資。

最多因未提前三十日。另行支付乙個月工資。(單位已經提前14天)

4樓: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按照2008.1.

1起到2008.11.1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2008.1.1前的工齡適用於2008.

1.1前實施的舊的勞動法,而舊的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因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單位可以不用支付勞動者2008.1.

1前的工齡的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金按照你2007.11到2008.10的稅前總收入(包括底薪、獎金、補貼、加班費、去年年終獎)除以12乘以1計算得到。

4.法律並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必須提前通知是否續簽,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必須提前乙個月通知,那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是否續簽合同。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違約的應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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