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簽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快遞我可以拒簽嗎

時間 2022-02-22 20:20:14

1樓:綠水青山

可以拒絕籤

因工資、加班費、高溫補助費、福利的原因向勞動局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及作出賠償。現單位無正當合理理由要求我籤解除勞動合同書,這是對你的打擊報復,你對補償不滿意,可以拒簽,並申請勞動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快遞我可以拒簽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拒簽,但是拒簽視為有效送達。

如果快遞單據上明確寫著郵件內容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那麼勞動者即便是拒簽也應當知曉了該郵寄的主要內容,應當視為已有效送達當事人本人。

《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郵寄送達是送達方式之一,當事人因個人原因惡意拒收法律文書,自己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另外,郵寄送達拒簽視為有效送達在法院文書送達過程中,已經有了法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位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位址、送達位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這就意味著,醫療期屆滿後,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到工作,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鑑定這道程式。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

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儲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

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

如單位遷移、被兼併、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

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

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拒簽 ,不建議拒簽。

快遞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用人單位通過快遞方式送達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決定,勞動者拒簽快遞就會退回,並在退回文書上面標註本人拒簽,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果。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不服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拒簽快遞送達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毫無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4]13號

第十一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位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位址、送達位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5樓:baby無知的螞蟻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用快遞郵寄過去,員工有拒簽的自由,但是不會以此改變結果。

員工拒簽快遞,那麼快遞資訊是會有記錄員工拒簽,那麼說明通知已經送達,員工拒絕接受而已。並不影響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生效。

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員工需要根據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不同,可以要求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是員工過錯則沒有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糖蟲緣

通常這類通知書都是用郵局的ems,你是沒有辦法拒簽的,而且企業也會要求要回簽收回執的。

請問,單位下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但本人拒簽,單位該怎麼做,謝謝

7樓:福建廈門陳律師

勞動者拒簽情形下,應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以有效的方式送達對方,例如律師函送達、公證送達等,即可以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8樓:名瓷換廢鐵

1、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到當地勞動部門鑑證,按合同標的的內容你單位如不違規,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2、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沒有這方面的約定,你在解除時可考慮多支付一月費用。

3、糾纏的如影響了單位的正常工作可通過公安局治安處理。

9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這個問題上,明顯對方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繼續支付勞動報酬就可以了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詳細�0�3

11樓:到永久

對於勞動者主動拒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要做到以下幾點:

先應當向員工書面告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表示拒絕,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通訊位址,向員工郵寄乙份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

其次,在書面通知上,應當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後期限,並將勞動合同的文字一併發出。需要用人單位注意的是,該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必備條款,如果有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員工是有權不予簽訂的。

再次,無論是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勞動者入職之後乙個月之內,否則將會面臨著經濟補償的賠付。

最後,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員工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將是終止勞動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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