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要進檔案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需要存入檔案嗎

時間 2022-02-24 21:40:13

1樓:華律網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2樓: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放檔案,因為這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對今後還有很多用的,比如轉移社保關係、轉移戶籍、甚至辦失業證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3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不是非要放進檔案的。解除勞動的合同雖然不是必須要放進檔案,但是本人還是要小心儲存下來,因為這個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對於勞動者今後還有很多用處的,比如轉移本人的社保關係、轉移個人的戶籍甚至辦理失業證等等。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可以得知,所在的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向勞動者出具關於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書面證明的,給勞動者造成了一定損害的話,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本身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是指勞動者將其用到新的用人單位去辦理相關的勞動保險轉移、戶籍的轉移等所用。用人單位是可以將該證明放入到檔案中的,也可以直接交給勞動者本人辦理相關的手續,然後在放入到檔案裡進行儲存。

如果勞動者本人不想放入檔案裡的話,是可以不用向新的用人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所以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對於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否必須放進檔案的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具體情況來作出選擇的,並且勞動者本人是需要加以重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4樓:雲天海

你什麼單位?國企或者事業單位可能會進入檔案,因為入檔比較麻煩,一般單位都不會調動你的檔案存放在自己的單位。。。所以,你的擔心可能多餘了。。

5樓:考拉愛上了恐龍

不需要合同只是個形式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需要存入檔案嗎

6樓:化睿明冠虹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7樓:韓飛律師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於到新的用人單位辦理勞動保險轉移、轉移戶籍、甚至辦失業證等等之用。

用人單位可以將該證明放入檔案,也可以直接交給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然後在放在檔案裡儲存。

如果勞動者不想放入檔案,可以不向新的用人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8樓:大俠我知道

不需要。離職證明都是給個人的,而且只有半年內才有效。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等離職手續是否要放進檔案?

9樓:匿名使用者

從檔案管理的要求講,證明書、協議書通知書,勞動合同應當放進檔案。

10樓:韓飛律師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等離職手續是要放進檔案的,最少保留兩年,這是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1樓:

放檔案裡,最少保留兩年。這是法律規定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會放入檔案嗎

12樓:鐵恨嶽秀慧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正常還是需要存入個人檔案的,這樣才是檔案內容才會完整,以後找到新工作或者需要辦理檔案調轉手續時會比較順利,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13樓:廈門天平事務所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於到新的用人單位辦理勞動保險轉移、轉移戶籍、甚至辦失業證等等之用。

用人單位可以將該證明放入檔案,也可以直接交給你,辦理相關手續,然後在放在檔案裡儲存。

如果你不想放入檔案,可以不向新的用人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附:《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14樓:勝粟律師網法務

不會的,你擔心過多了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必須要放到本人檔案裡面嗎?能不能不放?這個有沒有規定的?

15樓:喻珠但一南

按法律規定,解除合同證明書應當給付勞動者本人乙份,至於是否另放檔案裡面沒有規定。

辦理退休,是依照勞動者的年齡和繳費年限(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與解除合同證明書無關。

16樓:藍專欒俊語

勞動手冊、退工證明、社保記錄等都可以證明你的工作經歷,實在不放心可以請公司補乙份

17樓:正氣長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於到新的用人單位辦理勞動保險轉移、轉移戶籍、甚至辦失業證等等之用。

用人單位可以將該證明放入檔案,也可以直接交給你,辦理相關手續,然後在放在檔案裡儲存。

如果你不想放入檔案,可以不向新的用人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附:《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放在檔案裡面的問題

18樓:安慧科技

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

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還應履行其他的一些相關手續,如工資、經濟補償金的結算,工作、業務的交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接轉,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也要進行清理等。

19樓:於璧侍平樂

乙份,別聽信單位的,看看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下面的要求就知道了。檔案,你解除勞動手續辦完了就放到檔案裡了,還有我說的檔案不是學籍檔案,是勞動檔案,如果沒有,一定要跟原單位要。

20樓:天津市劉律師

公司要我歸還他們多支付的乙個月工資,說如果不歸還他就不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放到我的檔案裡面,請問如果他們不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放到檔案裡面會對我有什麼影響?

:公司要求你歸還乙個月的工資,是什麼原因多發乙個月的工資呢。如果公司的要求不正確,則可不理睬,如公司不轉檔案,你可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不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放入檔案,則你可在人才中心管理檔案時將你手中的乙份放入,這樣你照樣可以去求職,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這不會影響你的前程。

21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進國家企事業單位,就有點不利,進私企就沒什麼人管那個東東,其實就是國家單位也不怎麼看,老實說:你要是想當國家幹部的話就得多注意黨案,沒那想法就不用管

22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進**及國家企事業單位,就有點不利,進私企就沒什麼人管

23樓:這是藝術

嚴格的招收會看檔案,就是經常說的政審。一般在**及所屬企事業單位。

2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會,現在誰還看檔案呢,對吧

辭職後原勞動合同需要放入檔案中嗎?

25樓:

辭職後勞動合同無需放入檔案,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6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後勞動合同無需放入檔案,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即可,現在都電腦化,沒有問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放在檔案裡面了人事去上保險會拆開看麼?還是直接由社保中心人員看?

27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於到新的用人單位辦理勞動保險轉移、轉移戶籍、甚至辦失業證等等之用。

用人單位可以將該證明放入檔案,也可以直接交給你,辦理相關手續,然後在放在檔案裡儲存。

如果你不想放入檔案,可以不向新的用人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附:《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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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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