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請問禁止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時間 2021-09-10 08:11:25

1樓:北京張志紅律師

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工作滿一月之後還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2樓:錢狀師

結論:您好!所謂的競業禁止協議實際上應該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只不過有的單位寫在勞動合同中,有的另外簽訂,目的是為了防止員工洩露商業秘密。

您這樣的情況應該說是部分違法,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合法,因此您現在需要做的就是要求單位補簽勞動合同

法條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樓:

1.沒有看到具體的內容不知道是否合法

2.一般類似協議,是有條件的,比方說時間上,經濟補償上,而且違約應當針對的是雙方。。。。。按你說的內容,顯失公平了。

3.對方沒有權利來處罰你,只能按照協議內容來約束你,就是說要你支付違約金,當然能不能約束你關鍵要看這個協議是否有效!

5樓: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回答如下,供參考:

第一: 單位你和之間構成勞動合同法律關係。勞動合同法律關係並不因為你們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不存在。

第二: 單位沒有和你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書》違法,應當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 規定: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 該競業禁止協議是否無效的問題。

首先,從形式上,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律關係存在,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強行法的規定,應當是有效的。

其次: 從內容上判斷。

勞動合同法 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上面是關於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你們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關鍵的要看是不是符合上面法律的規定。

根據你的描述,該協議沒有約定補償,應當是無效的。如果無效,單位是不可以以此為由對你進行處罰。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河南 鄭州 曹律師

公司和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如果員工自動離職了那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6樓:小俊七七

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7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限制協議就是約束離職以後的員工的,不管是單位解除,還是員工自動離職,除非單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在先。

8樓:法律圖書館

協議當然有效。競業限制本來就是為了約束離職的員工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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