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月沒有籤勞動合同,現在試用期已過但是加上試用期不到

時間 2022-01-08 14:40:11

1樓:

可以要求補償。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2、公司的原因辭退你的要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乙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拜枋蕤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不能隨便辭退你。你可以申請賠償

我於今年4月20日入職某企業,當時口頭說的是試用期乙個月,但過了試用期之後就一直沒有籤勞動合同,但是到了6 5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且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所以如果你的合同上是說「試用期」一年的,肯定違法。

但是現在在許多國有企業中還在實行「見習期」規定,一般本科生是一年,到期後通過考核「轉正」。如果合同其他規定沒有違反勞動法,且合同中也沒有寫明見習期的期限,那麼如果對方一定要賴帳也是沒有辦法的。

當然,如果在見習期內有發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堅持工作的,如病(事)假超過乙個月者,見習期應順延相應的時間。

4樓:桑旻

你可以書面要求用人單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已經過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沒有犯錯誤,公司單方面辭退,可有補償?

5樓:

應當獲得補償。

1、不簽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第乙個月不是雙倍。

2、合同試用期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2、公司單方面無正當理由辭退的,屬於違法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87條,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當然你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算是在47條,每滿一年按乙個月工資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你這種情況屬於後者,雙倍的話就是乙個月工資的錢。

3、季度獎應該獲得,因為你們已經簽訂有效合同。

綜上,你就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應得獎金和經濟補償金。如果不想繼續在這裡工作就協調取錢走人,如果要求繼續工作,也可以。協調不成就走勞動仲裁。

6樓:韓飛律師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個月的工資),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仲裁委不收費;

7樓:完美先生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干預後,會返還你3倍的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保留好你的工作證和考勤卡以及所有能證明你工作身份和工作時間的檔案資料。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為籤一年合同的試用期乙個月,每增加一年可以增加乙個月,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所以你所在的單位已經違反規定了,至於加班沒有加班費更是違法的,對於工作不適的情況,要求必須出具書面檔案給員工並解除勞動關係的,須支付至少乙個月的補償金,沒有繳納社保的,除了要給員工補繳外還要接受行政處罰,你這裡的問題很多,如果你真的不想在這家企業做了,建議你收集好上述資料,直接去當地人保局的勞動稽查大隊舉報,然後申請仲裁,雖然時間會長一些,但是能給自己爭取到相應的權益。不知道你在哪個城市,基本上北京這裡還是比較正規的

9樓:王歌姚

一、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實行同工同酬。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五、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綜上,首先找到自己的上班記錄(如打卡簽到記錄或同事的證明或其它能證明你在單位上班的資料),然後去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五日內會給你通知受理或不受理,乙個月內會**。如不受理,再去法院起訴。

10樓:玩人吶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是勞動者存在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等。

如果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賠償金。

建議你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簽了2年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但是過了試用期還沒有籤轉正合同,這樣是轉正了還是仍然試用期?

11樓:田野心語

1、你已經簽定了2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已過,你已經轉正。

2、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兩個月的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

3、沒有哪部法律規定,試用期結束後需要簽訂轉正合同。且由於《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故兩個月過後,應視為你已經錄用合格轉正,開始支付轉正工資。

4、如果你要辭職,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如果單位不提前批准,你應該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

口頭約定試用期乙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未滿兩個月被開除,怎麼賠償

12樓:微風

口頭約定試用期乙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未滿兩個月被開除,勞動者可以主張第二月的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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