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價合同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不一樣的能調整嗎

時間 2021-10-19 02:54:34

1樓:匿名使用者

1.採用總價合同,施工單位一定要對工程量及對清單專案進行詳細核算,找出差距,答疑時提出讓業主糾正;

2、合同中雙方一定要約定基礎部分工程量是可以調整的,因為基礎工程量變化最大了,不可能按實體計量準確。

3、對正負零以上部分發生設計變更時是可以增減工程量的,如果設計變更是清單裡沒有項也可增項。

4、總之總價合同是對應於招標時施工圖和招標檔案時的總價,現場有地下風險部分及變更部分是不能由施工單位承擔,往往施工用的圖彽和招標用的圖紙也有區別,這就是調整工程量的依據

2樓:亥春琳

肯定的告訴你,可以調整。

3樓:建設工程回款保

所謂的總價包⼲也即固定總價合同,是在⼯程任務和內容明確的前提下,建設單位與施⼯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程總價⼀次包死,總價固定不變的合同。但是合同約定了總價包⼲,在以下⼏種特殊情況下,施⼯單位仍然可以 調整總價。第⼀,固定總價只是實施合同範圍內的施⼯內容,總價才會包⼲;如果實際的施⼯內容超出了合同中的 施⼯範圍,應該以實際⼯程量據實調整總價。

第⼆,訂⽴合同時雖然約定了總價包⼲,但是合同約定的施⼯內容和 範圍並未明確,實際⼯程造價⼤幅⾼於固定總價的話,也應該據實調整⼯程價款,否則,將有失公平。第三,發⽣了 情勢變更或建設單位違約的情況,承包⼈也可以以情勢變更及建設單位違約等理由來請求變更合同價款。

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內工程量與實際施工工程量不符? 20

4樓:魏勇軍

(一)絕對意思上的「固定總價合同」一般是沒有的,因為工程施工合同中會約定,區域性可調價的範圍,如工程變更等。

(二)固定總價合同工程量是否能調整,重點看施工合同中【雙方對於調價的約定】。

以下逐條回答問題:

(1)每一項都做了但少於圖紙量,不扣減的前題是:雙方在合同中已約定了合同總價一次性包乾(當然,少量的工程變更除外)。包乾的總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乙個願打,乙個願挨,其他人誰也管不著。

(2)固定總價合同結算時是看【項】,因為量與價是固定包乾的,如果有哪一項沒做,那發包人可以按合同約定進行扣減(固定總價合同,一般也會約定這一條)

(3)固定總價合同與按實結算並不衝突,理由如上第(一)條所述,合同會約定:工程變更按實另計、或者沒做的專案按實扣減等區域性調整。

5樓:瀝青瓦多少

固定總價合同等於招標圖包乾總價合同,在投標過程中有一次機會來核算招標方的招標清單工程量,如有差異要麼補充到招標清單中的補充清單,要麼折算到**中去,合同簽訂後就招標圖圖紙總價鎖定了!除非在施工過程中有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及簽證等費用的發生!

現在萬科、瑞安等大企業出具的招標清單工程量為參考,**單位自己填寫**工程量,這種做法比較合理,風險雙方承擔!

6樓:創作者

所謂的總價包乾合同,就是固定總價合同,指的是在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的前提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價一次性包死,工程總價固定不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即便是合同約定了總價包乾,在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下,施工單位仍然可以要求調整總價:

第一,固定總價只是實施合同範圍內的施工內容,總價才會包乾;如果實際的施工內容超出了合同中的施工範圍,那麼應該以實際工程量據實調整總價。

第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雖然約定了採取總價包乾的方式,但是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和範圍並未明確,以至於實際工程造價大幅高於固定總價情況的出現,這時也應該據實調整工程價款,否則,將有失公平。

第三,如若發生了情勢變更或建設單位違約的情況,承包人也可以以情勢變更及建設單位違約等理由來請求變更合同價款。

7樓:屠彭

1、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量是經過甲乙雙方核對確認的,工程量風險雙方均攤,沒有變更簽證的情況下,該部分工程量不做調整;

2、工程量減少或增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施工單位未按圖施工,該種情況下造成工程量減少的,合理誤差範圍內工程量不做調整,減少超誤差的,技術層面也是不允許的,當然,增加超誤差的,施工單位就背好自己的鍋就行。一種是設計變更。該種情況下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以變更簽證的形式計入結算總價,所以固定總價和按實結算是不衝突的喲。

8樓:西安羅小靜律師

固定總價合同原則不調價,除非差異是由於設計變更引起的。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援。

從上述關於總價合同的解釋和相關規定可以得出,除設計變更、工程量的增加及雙方合同約定因素發生變化時予以調整外,其他情況一般是不調整的。

9樓:

這個你再好好核定一下工程量看看。看看是不是你幹完的工程量核算少了,還是你計算方法有誤,把工程量計算少了。或者你的計算方法沒錯,但是業主的計算方法跟你就是不一樣,所以你的工程量怎麼核定跟他也對不上。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通常是按合同價來計算,工程完工錢就應該都給你。一般情況下固定總價合同應該約定乙個超過總價多少的變化量。比如說超過總價的20%,超出部分給核定變化工程價款。

原來那120%的**不變。還按原來的100%的**算。也就是說少了20%也按100%算。

但是通常情況下,我們跟業主是沒有道理可講的。哪怕你其他分項賠了錢,只有這塊兒能賺點兒,往回找一找,他們也會狠心的不給的。尤其是國家專案,國家撥款。

審計部門一查,查出了問題,他們會挨收拾的。所以他們會想盡一切辦法把這筆錢扣回去。還有一點就是。

如果,我們只想在這個專案一錘子買賣,砸完就走,我們就奮力打官司往回要。如果想留下好印象,繼續承攬他們的工程的話,如果專案是賺錢的,就別計較這些了。得罪了他們,在他們手上很難再拿到專案了。

打字不易望採納。

固定總價合同決算時,因實際工程量偏少與原合同清單工程量不符,原合同總價一定不能變動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變更的應該除外,按照固定總價合同時,建設單位在招標前要自己審核一下概算,這種方式就存在很大的風險

11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能證明合同無效,如你方代表有**情況。否則不能改變合同總價。固定總價合同最大的特點是風險是承包商承擔,只要他按時按質完成工程,就應該收到全額工程款。

12樓:匿名使用者

仍按原合同總價!因為:

1、只有設計變更或法律變化時才可調整。

2、量和價的風險,承包方要承擔,發包方也要承擔。

3、與單價合同不同的是,工程量清單和分項工程表不作為承包商設計或施工的工程內容,只用於決定由承包商設計或施工的工程所應得的款額。即實際工程量和總價款一般沒什麼關係。

請問固定總價合同中投標書中的工程量與實際不符怎麼處理

13樓:箮橢

由業主提供的設計圖紙經**機構編制標底後,進行投標後確認中標單位後,在施工過程中業主把部分工程進行了變更,發現了設計圖紙中的尺寸比實際尺寸小了,結算時把圖紙設計多出部分工程量及造價扣除了(標底內的工程款).在合同中是這麼寫的中標單位的投標書中**即為合同價,實行固定總價包乾,含綜合收取費在內的總**一次包死,除遇下列情況者:1.

因設計圖紙缺項.修改引起實物量變化.2工程發生了供求因果增加費.

哪位師傅給指點指點,招標的工程量與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不符。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做簽證,招標的時候工程量是按圖紙算出來的,等到時機施工的時候工程量肯定會發生變化,這個時候就需要你們和甲方及監理單位去扯皮了!像工程的預留金一般就是為施工過程中的量和材料的變化準備的!

我是施工單位的,由於我發現工程量清單上的工程量和實際工程量不符合,差距很大,不知道是寫變更還是什麼 5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工程量清單計價。首先來說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國際通用的計價方式,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這種方式更容易與世界接軌;其次是計價方法簡單易學,可以讓不懂預算的人也可以輕鬆理解和應用;最後是對工程造價人員計算簡單,不容易混淆。

祝你好運!

16樓:七竅通六個

1。圖紙未變更,不存在變更簽證,寫變更沒用的。

2。招投標採用的是投標方按圖提交清單**,預算包乾,那不能增加造價,招標方提供了參考工程量也沒用,畢竟你是要自己提工程量的。

3。清單招標,按實結算的,不用你報什麼資料了,到結算再按竣工圖按實結算。當然出入太大,導致資金緊張的,可以和甲方友好協商,變更合同或合同附件。

4。清單招標,預算包乾,甲方提供的清單問題太大,也可以要求變更合同或合同附件,不過這種現在幾乎看不到了。

單價合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發現,現場實際工程量較招標工程量減少較多,是否可以重新**或者變更索賠?

17樓:匿名使用者

工程量可以按實際計算,但是中標後單價不能調整了。 或者也可以做綜合單價平衡調整版,也就是權說,某一項單價增加了,另外某一項單價就要跟著減少,但是中標總價始終不變。

你所說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在實際執行時通常也是起到參考作用。甚至於像鋼筋圖集中規定箍筋間距必須是「向上取整+1」,現在大部分開發商合同裡明文規定,按「四捨五入+1」計算。人家直接不按國標執行。

18樓:人性薄涼

我認為是不可以,因為「總價包乾」與「單價計量」及「按實結算」是相矛盾的。回既然設計深度不足,以後可答能發生工程量增減,不好預料哪一部分工程量出現增減及增減多少,所以包乾也沒有意義,對於合同雙方都有風險。建議合同雙方考慮「單價計量」(**定價、按實計量)然後「按實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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