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哪些義務

時間 2021-05-02 13:15:31

1樓:

投保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

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後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並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取得的賠償或給付予以退賠的義務。

2樓:工保網

在法律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於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另一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因此討論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實際上也能夠兼顧義務。

由於合同當事人是指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的人,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僅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保單所有人、受益人則屬於保險合同的關係人。而保單所有人主要適用於人壽保險合同、受益人多存在於人身保險合同中,故工程保證保險合同的權利主體一般指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三者。

1、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權利

知情權是投保人獲取、知悉與保險合同關資訊的權利。這一權利主要通過保險人應盡的基本義務實現,對應著《保險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以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保險合同解除權是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前解除合同的權利。依據《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享有對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而保險人僅可以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來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權。

保險合同變更權是投保人享有的和保險人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的權利。在原訂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變更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預付款返還主體甚至是保險合同,但都需經保險人書面同意。

2、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權利

保險費收取權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對應著《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示範條款還進一步明確: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不生效。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即《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人依法享有保險合同解除權。《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一般而言,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三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在工程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未按照建設工程合同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對工程專案應盡責任的,保險人亦有權解除合同。

3、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權利

依據《保險法》第十二條中的「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權利。在工程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以要求保險人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另外依據《保險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保險公司破產財產清償順序,被保險人也享有保險金優先受償權,即優先於部分債權人受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還享有保險合同有利解釋權,對應著保險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是《合同法》所規定的格式合同「不利解釋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延申。

4、權利的設立、變更、終止

保險合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也會帶來保險權利的變化:保險合同自成立始,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便以合同條款的形式確定下來;在變更保險合同後,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將變更後的各方權利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最後在保險合同終止時,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消滅。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但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且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當然除了以上基本權利外,投保人還享有訂立保險合同的自主權,保險人還享有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以及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被保險人還享有指定和變更受益人及受益順序的權利。對於工程保證保險合同主體而言,也唯有了解法定權利,方能充分行使權利。

投保人有哪些義務?

3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2、通知義務通知義務是投保人根據合同規定而承擔的義務。通知義務主要有兩種,一是"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二是危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危險可能性的增加。

在保險合同中,"危險增加"是有特定含義的,必須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未估計到的危險性的增加。(2)出險通知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所投保險的危險事故發生,應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時通知保險人。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暫行條例》規定: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此而遭受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4樓:n已

1.繳納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額和方法,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義務。

2.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可以分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約定義務。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是指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約定義務是指由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約定的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3.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有將此情形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及時通知保險人,有利於保險人及時查勘現場,確定損害發生的原因和程度以決定是否向被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因此,各國保險立法一般均有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規定。

5.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被保險人因積極施救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並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6.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合同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和被保人有什麼區別,投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人 三者是什麼關係?

奶爸講解保險 投保人 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 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簡單一點來講,投保人就是交錢的人,支付保費的人。是保單的主人,擁有退保和變更受益人的權利。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為投保人。這裡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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