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籤的試用期合同規定 試用期頭七天內辭職不發給工資,合法嗎

時間 2021-09-16 01:47:20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理說都是這樣的,你也不要較真了

2樓:信立強專業勞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您公司所謂的試用期合同就不合法。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公司合同裡寫明頭7天提出離職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因為國家哪條法律也沒有規定試用期幾天可以不支付工資的。

依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您7天的工資為

月標準工資×80%÷21.75天×7天。

試用期幹了七天辭職有工資嗎?

3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幹了七天辭職,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樓:縱橫豎屏

1、依據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2、按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5樓:棟哥說職場

百家號試用期內離職,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6樓:羅長江律師

按規定應該按實際工作天數給工資,不管是否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7樓:找法網

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需要給勞動者發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8樓:天使是純潔的

可以的,有勞有獲,如果有簽訂合同。既然是3天,你做了7天,有工資的。如果不給的話上勞動局。

9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這位朋友,勞動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只是工資稍低一點而已;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處理,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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