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但是已經在公司工作了,那這個公司是不是違法

時間 2022-03-05 21:45:17

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應於用工之日起一月內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過期未簽定的要支付雙倍工資,另企業必須保證工資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上

2樓:土匪大頭目

是否違法經營不好說,違反勞動法是一定的了。

按勞動法規定是必須要籤勞動合同的,但現實是很多小的民營企業甚至一些規模還不錯的公司,都沒簽訂合同。這是中國的乙個現狀。

3樓:

你肯定是在一家非正規的企業工作,如果這家企業是正規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那麼你就應該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去申訴,並要回你應得的權利.( 千萬要取得證據,否則申訴無門),但同時你也會有被公司除名的風險.因為,不正規的企業,本來就沒有什麼法律約束.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公司可能沒有違法經營,但是一定是違反勞動法。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家公司實屬違法經營,國家勞動法明文規定:就業就要籤勞動合同,除基本生活費外還要給你交(女

五、男四)金。女五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意外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金。男四金:除生育保險金。

凡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個人有權到仲裁辦申請提出賠賞事宜,賠賞率為200%。從你上班的那個月開始算起,至就業停子。有幾個月算幾個月。

6樓:雷蕾律師

回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應當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的年限不同,試用期可以有1-6個月不等的期限。所以試用期也應當以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年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自入職之日起第二個月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用人單位為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提問大四出去實習,沒有畢業證,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嗎?

大四出去實習,沒有畢業證,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嗎?

回答違法

您可以要求對方簽訂勞動合同

提問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這個怎麼理解

這個怎麼理解

回答如果不簽,可以去勞動局檢舉

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籤的是實習協議或實習合同,而非勞動合同。

所謂的實習期僅在勞動合同法中被保障,換而言之,在您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資格的前提下,雙方又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沒有規定實習期的情況下,那就完全沒有實習期這一說。因此您所提到的實習期沒有任何意義。

提問本人大四,老師推薦實習,有實習證明,用工之日1個月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支付雙倍工資?

回答雖然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並未規定該點,但在各地的司法實踐中,當你作為一名在校學生時,是不能夠建立勞動關係的。

雖然你們之間是有勞務關係 但是在校期間您去實習是以實習生去的,而不是勞動者這個社會身份,所以可以沒有勞動合同

請問您有籤實習協議嗎 如果有實習協議的話可以按協議來 如果沒有建議跟用人單位協商

提問沒有協議,只有實習證明

沒有協議,只有實習證明

目前什麼都沒有籤,怎麼維權呢?

目前什麼都沒有籤,怎麼維權呢?

回答由於您不是合法的勞動主體,所以您這種情況只能去勞動局投訴了

更多20條

在一家公司上班半年多了,沒有簽定勞動合同,這個公司是否違法?對於我來說,有什麼可以做的?

7樓:

一定違反《勞動合同法》。

法律規定,雇主應該在雇員入職乙個月內應與雇員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不簽,每月出雙倍工資給雇員。超過一年沒簽,視為簽定無定期合同。

你可以要求公司和你簽定勞動合同。

公司只簽了乙份勞動合同,公司是不是已經違法了,或合同無效?

8樓:我想該睡

您這樣的情況事不會獲賠雙倍工資的,因為本身您就簽訂合同了,如果您去告用工單位和您簽訂的合同許多方面有漏洞,用工單位是可以補上漏洞的,有您的簽字在上面,這份合同就有效,您告公司合同沒蓋公司公章,公司負責人知道後補乙個公章,您也沒辦法。如果您告用工單位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一式兩份,用工單位完全可以說當時簽訂的是兩份,但是放在您手裡的那份您沒有儲存好。畢竟您手裡沒有當時您只簽訂了乙份合同的證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樓:微風

公司只簽了乙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了就有效,勞動者有權利要求單位提供乙份給勞動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提供乙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樓:

1,到公司工作3年,去年改成勞務派遣合同了,但是一直沒給我乙份,第二份合同期兩年。2,就籤了乙份合同。合同期兩年。

3,公司給的勞務派遣合同簽字了但沒給我乙份。4,我不想幹了。5,年假都休了。

6,當時沒想那麼多

11樓:迷茫中來諮詢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員工在企業工作一年多,企業一直沒有和員工籤勞動合同,但是卻繳納了保險,請問這樣是否屬於違法? 30

12樓:監理師

是屬於違法的。

繳納社保只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

不簽訂合同從第二個月期支付雙倍的工資。

參考勞動法條款: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在公司上班一年多了,合同規定,工作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同單位和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1,理論上:違法,沒有簽訂合同,如何做用工備案?應該有假合同存在

2,實際上:有沒有造成你的損失?如果沒有,就算了。因為,把企業逼急了,有的是辦法搞定勞動合同的問題。

說個例子吧:你在公司總簽過字吧?簽字的上方總有空白吧?

企業只要在空白地方加上一句「簽字者對《勞動合同》全文認同,確認簽訂」,你就沒轍了……從法律角度來看,很明顯是偽證,但卻客觀存在,在無法從法律依據上證明是假的,它就是真的……

我跟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但對方沒有給我合同算不算違法勞動合同?

15樓:乙小甲

這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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