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報有時間限制嗎,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嗎?

時間 2022-01-11 16:05:11

1樓:**侃法

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時間有限制嗎

2樓:吳振剛律師

回答工傷申報時限是一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般應該從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裡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申請認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應該在15天裡作出工傷認定。

行政機關在認定期限內沒有作出行政處罰結論的,工傷認定時限中止,工傷認定的適用期限因申請主體的不同而不同。《工 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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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person大魔王威

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這個一般有經驗的社保專員都知道的,不過如果你們是新公司,又沒有社保專員,那建議是找社保代繳公司,我們公司現在用的是壹人事社保代繳平台。

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嗎?

4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2023年6月12日,某市一家機械加工廠的職工史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慎致使右手受傷。同事立即將他送到醫院救治,但是還是因為傷勢較重,導致史某右手截肢。史某請求單位給他申請工傷認定,但該廠負責人卻說史某受傷是因為他自己的疏忽造成的,拒絕給他申請工傷認定。

史某無奈只得等自己傷好出院去申請工傷認定,但他不知道自己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嗎,是多長時間呢?

律師答疑

勞動者受工傷後應由用人單位、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而且要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勞動者本人或其近親屬或工會申請的,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用人單位或者相關人員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那麼該職工很有可能喪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這樣的話就無法從單位獲得賠償,也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如果真是遇到了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延期,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或工會沒有在一年時間內為其申請工傷認定,那麼該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就消失了。

具體到本案,史某所在的用人單位拒絕為其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史某只能請直系親屬幫助申請,或者等自己身體**後親自去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了。但是一定要在2023年6月12日之前去申請,如果超過了一年的期限,史某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就消滅了。

法條鏈結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5樓:法律快車

申請工傷鑑定有時間限制。工傷認定一般在工傷發生後30日內由有人單位提出,如果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可以在工傷發生1年內提出,受理的部門是勞動局(內專設工傷認定的部門)。

1.鑑定機構:省、地(市)二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按照評殘標準鑑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

勞動鑑定委員會受當地**委託,由勞動、衛生、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主管領導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可以委託有資格的醫院,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或者設立勞動鑑定中心,開展勞動鑑定工作,但應當客觀公正地作出鑑定結論(見第14~16條)。

2.鑑定時機。醫療期滿必須鑑定,條例第13條規定: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鑑定。」 在這3種情況下進行鑑定,最重要的是執行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政策上規定**、停工休息並發給工傷津貼的期限。

這並非需要**而終止**,超過醫療期仍需**時還是要報銷醫療費的。目前規定工傷醫療期為1個月至24個月,最長為36個月(見18條),較外國一般規定6個月至12個月時間長得多。醫療期滿評殘是為了**傷殘待遇,停發較高的工傷津貼,有利於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避免「小傷大養」造成的浪費和損失。

許多人問:為什麼不規定「醫療終結」時間呢?我們請專家研究過這個問題,多數專家認為:

對於不同的傷病情,不同的人體素質和醫院的不同醫療水平,並考慮到醫學的發展,從醫療技術角度規定「醫療終結標準」是很困難的。借鑑國際作法從政策上規定醫療期。許多省市已規定和執行「醫療終結」期限,仍可以作為地方性補充標準執行。

3.傷殘鑑定的時效。凡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為出險後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6樓:曾年胥昌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以上所說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是社保局。

等所有工傷相關的手術全部完成,且傷癒穩定後,就可以做傷殘鑑定,一般會通知你。

如果你是外固定傷癒無功能障礙的話,就是10級;如果是內固定傷癒無功能障礙的話,就是9級;有其它影響的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結果為準。

工傷和傷殘待遇,以下僅供參考:

工傷醫療待遇

1.醫序、**和輔助器具費用: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實報實銷

2.伙食、交通、食宿費:市內住院伙食補助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70%發給;轉外住院的食宿、交通費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工資、福利及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不變,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經鑑定後,延長期不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由單位負責

工傷傷殘待遇

1.護理費:

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後,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支付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2.傷殘津貼:1級—4級分別按本人工資的90%、85%、80%、75%發給;5級—6級分別按本人工資的70%、60%發給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級—10級分別按本人工資的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發給

4.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接觸勞動關係時):5級—10級傷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申報時限是多久?

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2023年1月,小孟到一家公司做業務員。在一次工作中受傷,經過鑑定是工傷。後來因為其他事情就把申報工傷的事情耽擱了,2023年7月,小孟找到公司負責人要求支付工傷補貼,但是公司卻不認可,認為事情已經過了一年多了,已經超過了申報工傷的期限。

請問,該公司的說法合理嗎?

律師答疑

小孟的工傷請求不能得到認可,但是應該由其單位來承擔小孟工傷補貼的相關費用。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自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勞動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提出申請的,應當在勞動者在受傷後1年內提出。過了上述時限再申報,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勞動者無法享有工傷待遇。

本案中小孟申報工傷已過法定時限,不會得到相關部門的受理。但是法律又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所以,公司的說法合理,只是公司需要承擔小孟工傷補貼的相關費用。

法條鏈結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法理薈萃

用人單位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其行為有礙於受傷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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