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廠以做十五年,自願辭工,請問有沒有經濟補償 該怎麼算

時間 2022-08-05 07:00:06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 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弈大本營

領失業金最多15個月,每月700左右,當然多少恨你交的社保基數相關。單位在你自願走的情況下沒有補償。

我想問一下,我在一家工廠做了十五年。現已經辭職,請問有什麼補償嗎?n

3樓:

我不知道你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如果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未滿時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沒有籤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如果是單位要求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自己辭職則沒有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支付15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辦15年的社會勞動保險。

縱橫法律網 侯健懷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向單位要求支付2倍的工資

如果你的單位有下列情形,而你提出辭職,就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另外可以參照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6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主動辭職的,什麼補償也沒有。除非沒有勞動合同。

7樓:宇宙無敵確實美

哈哈。。。。。。白搭

8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辭職就沒有補償了

勞動者在廠以做十五年,自願辭工,請問有沒有經濟補償.該怎麼算?

9樓:

目前沒有法律法規 規定員工自願辭工的情況下工廠要給經濟補償金。

在乙個工廠做滿十五年辭職有沒有什麼補貼 20

10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兩種,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兩大類,共計21種: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

如果是自己辭職的,工廠裡面應該不會給什麼補貼,如果是辭退的話,應該有補貼,具體如何補貼要參照勞動法,如果你本人辦理不好,可以諮詢律師,律師更專業,還可以幫你起訴。

12樓:

公司不違法就沒有補貼

請問勞動法,我在工廠做了15 年,現有50歲了,我想辭工回家,公司給我有沒有補償

13樓:勤勞的老克

您好!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自己辭工的沒有補償。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在該廠連續工作滿10年,廠方應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廠方沒有這樣做,是違法的。

你可與廠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每工作一年給乙個月工資(最高為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個人主動辭職沒有補償金

15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46條,你因自動離職沒補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按年限計算,幹一年乙個月工資,你15年就是15個月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有叫勞動法的嗎??自己到勞動局問去

在外企工作十五年,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

18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員工本人意願辭職,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和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是沒有關係的。只要非本人意願離職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有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9樓:匿名使用者

一、員工主動辭職有以下幾種情況,企業是需要賠償的。

1、企業有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的過失行為,對員工造成傷害,(例如:企業在員工入職一月之後仍不給員工辦理社保關係的,員工有權提出辭職並要求企業支付賠償)

2、企業和員工協商一致,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企業也應當支付應該支付的補償金。

3、員工因為在企業工作過程中造成個人傷害(例如工傷)不得不辭職,企業需要支付補償金及相關費用。

二、員工自動辭職,企業在以下情況下不需支付補償金。

1、企業無法定過失行為,員工個人員工提出辭職,企業無需支付員工補償金。

2、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員工提出辭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20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是什麼原因辭職的。

員工滿十五年工齡辭工後,公司該怎麼樣賠償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公司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員工自己提出的辭職或因員工的過錯導致的解聘,沒有解除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是因公司存在違法行為導致員工提出辭職的或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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