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以下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懂得進!!不動勿擾,要詳細的!!謝謝

時間 2022-08-30 22:45:17

1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利益分成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依據出資比例分成。在一年後的利益分成時應該首先償還合夥企業的債務。像你說的這種情況關鍵得看他們有沒有書面的約定,沒有約定的話只能按出資比例來分配盈餘。

兩年後張某要求退夥的問題,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所以說張某沒有足夠的理由,無端的退貨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援的。

2,我國關於婚姻繼承的規定是,幾代人同時死亡,長輩先死,然後結合無繼承人的人先死的原則。現在假設兒子甲為a,甲的母親為b,甲的父親為c,甲的妻子為d,甲的妹妹為e,甲的兒子為f,現在a和b同時死亡,判定b先死亡,a,c,e分別繼承了1/3b,然後a死亡,c,d,f分別繼承了1/3(1/3b+a),現在是d死亡,所有遺產都被f繼承。所以f得到了2/9b+2/3a+d。

後來c死亡,所有遺產被女兒e繼承,所以e得到了7/9b+1/3a+c。abcd都表示其原始的個人財產。

這個問題用圖表表現得更形象。自己畫一表結合我說的就ok了。

2樓:快_我

1、債務與盈利分別以2:3:1:1的比例進行分配。張要求退夥,要提前告知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所發生的債務,退夥人張某要承擔連帶責任。

2、從敘述中可得出繼承人只剩下:兒子甲、妹妹乙兩人。被繼承人有:母、遲、妻、遲父4人。

遺產繼承關係和分配如下所示:

遲與母同時死亡,因屬長輩關係,可推定:母先死亡,遲後死亡。

母的遺產由:遲(因遲也死了,他的繼承份額可由他兒子甲代位繼承)、父、妹妹乙繼承

遲的遺產由:父、妻、兒子甲繼承

妻的遺產由:兒子甲繼承

父的遺產由:兒子甲(因遲也死了,他的繼承份額可由他兒子甲代位繼承)、妹妹乙繼承

3樓:匿名使用者

1、盈餘分配原則:協商——按出資——平分。所以本題債務盈利按出資分行了。

退夥提前跟其他合夥人商量好了就退行了。提前幾個月說。留點餘地。

然後合夥期間債務連帶責任。並不是退夥就沒債務了。

2幾個人同時意外去世的情況繼承遵循以下原則。沒有繼承人的先死——由繼承人的長輩先死——繼承人之間相互不發生繼承。案例中沒有考很難。

遲某和母親當場死亡——後其妻因搶救無效死亡——遲某父親乙個月後去世——兒子甲受重傷住院(沒交代是否死亡)那麼發生遺產繼承的是三個人遲某和母親、妻子、遲某父親(確定遺產人的先後順序後怎麼能不犯錯。把每個人的遺產設乙個數。然後有幾個繼承人分級分。

一定要設否則可能會落下。還有記得夫妻的財產分一半才是個人的財產)在此我就不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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