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至策劃崗位,月薪六千,今天公司通知我,轉為業務崗位,2500底薪

時間 2022-07-31 08:25:05

1樓:

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你可以此為由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賠償。單位直接辭退你,你可以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合法啦,勞動合同中被明確的條款都是不能改的,雙方協商一致可以。

但是勞動法雖然這樣規定,但是這個就要看你想不想繼續在這個公司做了,你不同意當然沒問題,但是你也就估計只能做到4月1號了,公司解除合同,你可以拿到一年乙個月的離職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合同寫的是「策劃崗位」,公司要變更職位的話,需要徵得你的容易,不然是不符合勞動法的。這屬於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得到你的認可,並沒有不合法啊。

如果你不同意,他還是按照「業務崗」2500的薪資給你,是不合法的。可以去投訴。不過最好先和人力資源部溝通。不然撕破臉就不好弄。除非你想跳槽

4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不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重要內容,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調崗,若要調整工作崗位,必須徵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王某與某有責任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

5樓:匿名使用者

問這麼一大堆問題,分都不給。就我所掌握的簡單回答如下:

一:三年以上(一般含3年),試用期是可以約定6個月的,這也是最長期限。但是你寫的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合同期限才2年零1天,不知道是否是你打錯了??!!

二:王某(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請,即辭職申請,應該要寫明原因,無論你的原因是否是真實的,就類似於公司要跟你解除乙個道理,若一點理由都沒有公司解除你還得給你補償金呢!所以要簡單寫明,這也是公司規避責任的乙個方面(不然到時你還誣陷公司說:

是因為公司違法,所以你才被破離職的)。

三:王某是可以單方面解除的。給公司乙份正式的辭職申請,寫明是因為自身的某些原因(當然這裡假設的是公司的確沒有違規違法),然後給領導好好溝通、解釋清楚,公司一般都會放人,畢竟乙個「身在曹營心在漢」的人,公司強留這也沒意義,這也是法律賦予職工的權利。

然後就主動交接工作,乙個月後(若公司還沒同意)就可以給公司再去份紙質的說明,然後走人(要強調一點,無論你是否簽訂有服務協議,都可以離職,只是若有你需要賠償公司)。

四:若是職工本人提出,且是職工本人的原因,那麼公司是不支付補償金的。沒有過錯憑什麼給??!!

五:至於王某是否該支付培訓費用,這點職工一般很難勝算。勞動法規定有:

一般的崗位培訓不算,比如才招的生人進公司,他什麼都不會,公司給其培訓讓其會該崗位操作,這種就不算;但是若你本身就會,又讓你進行提高等方面的培訓,這種就要算。所以看你們是哪種形式的培訓,這方面公司很好做文章的。

打字這麼多,希望你有用。

6樓:

不是三年嗎?怎麼才兩年呢?

我2023年4月1日進公司,勞動合同到2023年12月31。公司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我,我是否需要公司

7樓:周律師說

你好,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單位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也不用另外再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如果未跟你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那麼你們就屬於簽訂永久勞動合同了,這個是不需要經濟賠償的

小王於2023年7月1日入職某公司,勞動合同每年一簽,2023年7月1日,公司與小王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

9樓:筱插曲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23年1月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適用該規定。因此,小王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間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小王的勞動合同於2023年6月30日期滿終止,年限正好6個月,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1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李某與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雙方約定試用期為6個

10樓:匿名使用者

李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說明理由,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辭職只需通知公司即可,不需公司批准,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1、李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說明理由,因為在試用期。

2、李某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提出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

3、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予李某經濟補償金。員工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予李某經濟補償金。

4、如果用人單位是提供的一些入職培訓,李某不應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12樓:潘菁律師

1、不需要。因為勞動合同法第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可以單方解除。

3、用人單位不用給予李某經濟補償金。

4、首先應看這個培訓是否是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如果只是入職培訓,則李某不用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其次如果是專項培訓,應有雙方關於違約金的賠償協議,如果沒有,李某也可以拒絕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1.李某可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單位無需提供經濟補償

3.假若單位對李某提供了專項培訓(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此處要點,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則李某應賠償單位培訓費用,而若只是本單位內部日常業務培訓則不需賠償培訓費用

我勞動合同簽訂三年,工作一年後公司要辭退我,如何賠償?

14樓: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雙倍賠償。工作滿一年應該補償給你兩個月的工資。如果是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沒有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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