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是指那些規定

時間 2022-05-16 16:05:08

1樓:玄憶資佳

這個規定是《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應視停工停產原因、時間和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勞動來確定支付標準,即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這裡的國家有關規定,其實國家是沒有統一規定的,只能看所在地的地區,比如上海就規定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工資標準也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樓:上海李律師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應視停工停產原因、時間和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勞動來確定支付標準,即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這裡的國家有關規定,其實國家是沒有統一規定的,只能看所在地的地區,比如上海就規定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工資標準也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十二、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樓:匿名使用者

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本人基本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按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發放標準由企業自主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基本生活費用標準

4樓:鄭州李克鈺律師

法律規定有最低工資標準和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告訴你南轅北轍是錯的!!但你還是要相信地球是圓的!!我找了3年沒有找到有關規定!!

未提供正常勞動 用人單位可否不支付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2023年12月)第十二條規定: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是不能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從工資的定義看,既然工資是「勞動報酬」,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當然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上述意見第54條: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再次明確:

如果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也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最低工資。

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單位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7樓:七台河李陽平

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發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額度的工資。

相應法律法規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

5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56.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部)

12.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企業停工待崗有無時間限制

8樓:螞蟻掌上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沒有關於企業停工待崗時間的具體規定。但是,待崗不同於下崗,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勞動者基本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

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規定待崗的具體時間,也沒有規定不能超過多久,只是規定待崗期間的工資。

《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 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很深啊,因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所以企業是有權利依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做出調整,但是,如果是無期限的延續下去的話,畢竟勞動者也是要吃飯的,並且停工待崗期間勞動者是不能再就業的,因為,原勞動關係沒有解除的情況下,再就業必定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影響(難聽一點的就是給用人單位抓住把柄),這時候,我們應該考慮一點就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並且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際司法實踐過程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情形,停工如果是超過了三個月以上的話,勞動者依照上述條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且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順延至勞動合同期限滿,合同終止,企業提出續簽,就必須滿足上述條例提供勞動條件,否則,視同用人單位無法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所以,不管是何種方向,用人單位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道題,忒難了,才給30財富值,

真摳門.........

勞動法規定待崗

11樓:有點意思si兒

一、根據《勞動法》,沒有發現關於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待崗的相關規定。

二、但勞動法卻確立了企業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來作為對企業進行管理的「規矩」,因此「待崗制度」待遇如果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以被認定為合法。

三、待崗的情況大約有幾種情況:

1、勞動者違反相關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為懲戒該勞動者,根據前述檔案的規定或者約定,安排勞動者在一定限期內待崗,待崗期間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2、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乙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後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並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企業由於改制或者被兼併、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併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12樓:余興

1、勞動法沒有規定待崗時間最長是多長的,但是有規定待崗職工,用人單位要按月支付生活費的。

2、《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 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簽訂《待崗協議》。《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4、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調整崗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正常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發放生活費。「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勞動者權益保護,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香袖吹花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可查閱勞動合同法38 46 47條 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海上風電踐行者 首先 應積極及時的學習和...

勞動者享有什麼基本權利呢,勞動者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養含絲 勞動者依照我國 勞動法 的相關規定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 平等就業的權利,即符合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的權利 2 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 愛好的職業 3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有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 4 休息休假的...

讚美勞動的句子,讚美勞動者的句子

作家楊大俠描寫勞動 群山莽莽,水道彎彎,古鎮悠悠。裊裊公升起的炊煙,萬里飄香。工匠們勞作在槽坊中,肌膚泛著幸福的光芒。1.生活是如此的美好,人類是如此的進步,一切的一切無不來自於我們的艱苦勞動平凡的勞動,勞動是那樣的默默無語。2.世界如此燦爛,生活如此美麗,就是因為有你 辛勤的勞動者,最偉大的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