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有二十多年了可以現在評殘嗎

時間 2022-05-13 10:55:14

1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工傷認定的,可以評殘。未經工傷認定的,超過法定工傷認定時限,不能按照工傷評殘。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樓:匿名使用者

二十多年了,時間太長了,超過評殘期限了,

工傷評殘有期限嗎多長時間可以評殘

3樓:南北

一般而言,提交材料的次月就會通知參加工傷鑑定,鑑定後次月即可獲知評殘級別。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這裡沒有規定工傷後多長時間內必須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傷情相對穩定,具體可能要根據受傷情況及**情況判斷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您是問認定工傷後多長時間應該評殘,還是說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評殘工作需要多長時間,用兩個法條回答您:

1、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這裡沒有規定工傷後多長時間內必須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傷情相對穩定」,具體可能要根據受傷情況及**情況判斷了。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如解答清楚,請採納。

5樓:

必須在傷癒穩定後才能申請評殘。

評殘後,一般30天內出結論,最長不得超過90天。

出工傷多年後,怎樣重新評殘???

6樓:雯姍

會原單位去申請工傷,或是去當時你交社會保險的地方去申請,說明原因,應該可以申請,你可以打**去社保問,那裡的回答更專業,希望你早日**。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和公司聯絡,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參考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確認需要**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規定。

工傷職工**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原來在評殘後身體狀況發生惡化,可以要求對傷情重新作出鑑定,具體的程式是到法院起訴要求鑑定傷殘等級。

我工傷已經3年多了。請問還能要求評傷殘等級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當初做過工傷認定(當地勞動部門),而且還在受傷時的原單位,應該可以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建議你到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勞動局內)去諮詢。

10樓:zbd不戀水的魚

應該不能了!不知道你具體是什麼情況但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令第586號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當時是否已經接受了賠償,如果沒有當時有沒有跟你籤工傷協議等書面形式的證明,現在有沒有**,如果還沒有完全好的話你可以在找你們公司的來協商,不行的話,你可以尋求你們當地**的幫助。

希望我的回答能令你滿意,同時也非常感謝你給我追加分數。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時效為一年

縱橫法律網 徐濤律師

13樓:匿名使用者

時效有點問題

縱橫法律網 詹定東律師

14樓:律師

什麼時間**的?有沒有認定工傷?

出工傷過了一年還能評殘嗎評殘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帶上工傷認定書、身份證、原始病歷、醫院鑑定等材料到勞動局去申請工傷傷殘鑑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拿上你的工傷認定書、醫療珍斷書等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鑑定。

工傷一年之後不認賬,說的是工傷認定,因為有些工傷傷勢穩定不下來,鑑定就一時二時定不下來。

工傷鑑定這事應該是單位出面的,單位不幹只參自己去。

17樓:韓飛律師

一、不能進行評殘了,你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已經過了鑑定的期限一年之內,除非你有特殊情況或者能證明這期間一直在向**部門反映情況,一直在通過司法途徑在解決;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之前已經至你們當地勞動部門/安監機關申報過工傷,你仍然處於**期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如果你以前什麼都沒有申報過就討厭了,若單位沒有報你就去申訴,呈請認定,工傷管理辦法中其中有關於延期的說明,作為你來說約早做越好,可以鑑定的級別會高些,得到的補償也多些,單位沒有報,你一定要自己主動去申報,並向勞動部門申訴,保留好勞動合同及事故中的一些記錄、證據!

19樓:馬婧律師

回答提問

我是內蒙古包頭

回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最長不超過一年

提問那就沒辦法了嗎

回答是的哦

工傷鑑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提問謝謝

回答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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