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公在一起有二十多年了,現在才知老家有死也不離的女人,我們算重婚嗎

時間 2022-04-09 05:15:11

1樓:陸晚遲

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第一,如果那個女人與你老公領有結婚證,而你也與你老公領取了結婚證,那你們的行為就屬於《刑法上》的重婚罪,是要定罪的。第二,如果你未與你老公領取結婚證,而你老公與那個女人領取了結婚證,你與你老公這種行為被界定為《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不是重婚罪。

第三,這還涉及到事實婚姻的問題,如果那個女人是2023年以前與你老公結婚的,即使沒有領結婚證,也被認定為合法婚姻,你與你老公若領取了結婚證,也是構成重婚罪的。

具體參見《刑法》相關規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樓:聖建柏

事實婚姻中也是重婚罪

比如,乙個女的以前沒有離婚跟另外乙個男人生活了二十多年了有一對二女現在還算重婚嗎?但是二十多年前,

3樓:開店掙錢

應該是重婚。

到你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科查底子,應該能找 回來

4樓:

沒有簽署離婚協議,就是沒有離婚,再結婚,沒有結婚證有孩子,算重婚。銷戶口不是那麼隨隨便便的啦、

5樓:來聯娥

都是你的錯,你應該受到不負責任的懲罰,告訴派出所接受懲罰,找回戶口。

6樓:匿名使用者

到你以前所在地的派出所

我和老公一起生活二十年還有一子沒有領正他現在又和別的女人同居了我該怎麼辦

7樓:梅花美鹿

好像以前我國法律是承認事實婚姻的,幾年前據說又改了,不承認了;你可以諮詢一下律師,如果不承認事實婚姻,你就沒有權利干涉你「老公」與別人同居;要是承認事實婚姻,你的老公要是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你就可以告他重婚罪。

我和我老生活二十年,他現在和第三者生活在一起一年了。提出離婚,第三者也是有家庭人,他們是否勾成重婚

8樓:展涆

必須啊!告他,聯手第三者老公

9樓: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10樓:感性的六哥丶

嗯,對,他現在的這種做法已經構成了重婚,你可以上訴說,告他!

11樓:冰刀的故事

這麼說吧,法律講的是 證,她跟第三者領證了吧一,如果領了 就算重婚,沒領好不算,不過如果打官司的時候 你有他和第三者的證據,對你有好處

12樓:ltl丶墨菊

是的,根據這個可以上訴離婚

13樓:手機使用者

和他換一下,不是兩全齊美嗎

我和老公2023年在一起二十年沒有結婚證,他現在又和另乙個女人結婚,我可以告他嗎?

14樓:智者總要千慮

可以,他是重婚罪,你們雖然沒有結婚證,但屬於事實婚姻。可以要求他做出經濟方面的補償。很多事情的發展注定它有個結束,好好享受美麗的過程,擦身而過的時候,我們應該學會遺忘,放聲的笑一回,大膽哭一場,抬頭望一望,一片燦爛的陽光,相信時間可以改變一切!

不要輕易讓自己掉眼淚。

15樓:

到你戶口所在地民政局區開個證明應該可以的

我父母在一起二十多年了,他們感情一直都不好,以前我小的時候爸爸總是打我和我妹妹,現在長大了就不打了

你母親年齡應該四十歲左右 還年輕 離婚吧 對你母親傷害太大了 讓她在找一個 你也不小了 應該支援你媽媽 你也不要有想法什麼不結婚了 好的婚姻有很多 你應該加油 哪有不吵架的,你爸的脾氣是太差了,但這麼多年都過來了。他就不能改改嗎,你媽媽也是受了一輩子氣,真要不改就讓他們離婚吧!人這一輩子不能老這麼苦...

我和他在一起有十多年,有一小孩,2023年分開,他沒給我一分錢

如果你們是有結婚證的,你可以起訴他去法院調解的,如果沒有,你們也有事實婚姻的,更何況你們還有個孩子呢,他也需要付撫養費的,但是,如果不是什麼原則問題,能不離婚就不要離了,因為離婚了,對孩子是最不利的,在給他次機會,看能不能改變對方,能復婚就復婚的吧。 按照法律規定,你們的共同財產有你的一半,但是兩個...

我兒子與兒媳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但是她們並沒有登記我兒子死後,應給兒媳多少財產

從法律上來說,這是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的,那麼遺產需要分配的順序問題,配偶 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對於事實婚姻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事實婚姻的認定存在乙個時間檻。1994年2月1日前,承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 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係,為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之後,事實婚姻的效力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