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勞動法專家律師的幫助,勞動法律師線上諮詢 希望有人能幫幫我們

時間 2022-01-13 22:30:10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基數應當按你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包括所有工資性收入,工資獎金等等。而且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在未離職時支付的。

2樓:

競業限制補償金不應當約定在工資中,不應當是你在職期間支付的,而是應當在你離職之後的最多兩年的競業限制期內每月支付給你。如果合同上明確寫明了其中的1000元屬於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麼這就有爭議了。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包含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麼就應當以5000元計算工資和社保基數。

3樓:法寶律師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雇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是社會保險**的最主要**。在我國,社會保險費徵集方式通常採用比例保險費制,即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

4樓:中國勞動網

單位願意在你在職時給你競業限制補償金,並不違法。但是即使這樣,在你離職時,單位也要按照法律規定按月支付你競業限制補償金。在職時支付給你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管到離職以後,離職時照樣要按著法律規定辦理。

我想找乙個比較好的上海勞動法律師,想請他打勞動仲裁官司?

5樓:匿名使用者

葉寶強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上海市中煬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勞動法、公司法專業律師,華律、110勞動爭議律師網專家律師。擅長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工傷賠償、工資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培訓協議、競業限制約定、服務期糾紛等勞動爭議、企業法律事務(包括規章制度建立、合同審查等)、民事糾紛(房產、繼承、婚姻)、商事仲裁、各類訴訟及非訟業務。

曾擔任徐匯區法院勞動爭議庭專職調解員,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職務,熟悉企業內部經營管理事務,精通國家和上海市勞動人事法規政策,能夠準確防範企業經營風險和用工風險,現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葉律師長期致力於企業法律服務的研究與開發,積極的拓展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的深度與廣度,真正做到急企業之所急,想企業之所想。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種情況沒必要找特別好的律師,這種律師一般只接大額的訴訟。

你的情況比較簡單,找律師寫乙個勞動仲裁申請交到勞動仲裁部門就可以了。律師**不**意義不大。並且費用還很高

7樓:匿名使用者

上海資深律師為你解答:

你好,我們專門做勞動案件。

需要幫助可諮詢宋律師

縱橫法律網 宋文舟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上海律師,來電1381諮630詢2381

9樓:律師**普法

你好,律師的辦案比較錯綜複雜,不僅需要經驗豐富,還需要律師有強大的背景。

好律師通常在當地有關係,有經驗,並且有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的,這樣的律師才是好的律師。還要看你那邊是處理什麼案件,案件性質不一樣,做法也就不一樣,所以根據自己案件的型別找該領域方面比較出名的律師會更好。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跟我們聯絡,協助你追討該工資款.

縱橫法律網 丁龍律師

勞動法律師**諮詢:希望有人能幫幫我們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不需要按照合同付給他學費。

1、他沒用真實姓名,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不認為他是合同當事人,所以,他通過法律向你要3000元學費,法律不會支援。

2、支付的工資少的可憐,不知道多少,如果少到最低工資以下,屬於違法行為,如果遠遠低於約定,這屬於違反合同行為,這時候,你有權利辭職。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他。

如果你想要回至少法定的最低工資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試用期期間發生了勞動糾紛、請專家和律師、精通勞動法的發出內心深處的評論~謝謝~

13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您勞動合同法 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社會保險法

14樓:克洛德格

1、如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約定無效,所以你不存在試用期的規定,應當按3600發放工資;

2、你自己的勞動合同至少應當與公司管理人員協商簽訂,如果你自己籤豈不是可以隨便確定條款?不公平,你們公司關於勞動關係的管理存在嚴重漏動,你應當向老闆說明情況,予以改善。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權申請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維權,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16樓:

如果沒有簽合同 可以要求老闆補簽,補社保。不補可直接到勞動仲裁起訴雙倍工資補償。

證據很重要?

17樓:學習笑聲

朋友,對於您的問題,我的回答如下: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據此,你們公司應當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80%的試用期工資是符合規定的。

第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故而,您可以向公司主張支付雙倍工資,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朋友,您看這樣回答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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