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不做傷勢鑑定如何結案,傷情鑑定為輕微傷,派出所沒有結案,能起訴對方嗎?

時間 2022-01-09 01:15:11

1樓:職場spring老師

刑事案件的鑑定由公安機關根據案情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2樓:四哥有法說

在刑事案件中,雖然致使被害人受傷,如果被害人已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和解協議,不願意做傷情鑑定的,**可以視情可以記錄在案做撤案處理。如果**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強制被害人進行作傷情鑑定。

法律依據:

一、《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3樓:不想有路

1、如果b不去鑑定的話公安機關應當可以結案的。在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明確指出當事人不願鑑定或告知其鑑定後其不鑑定是為當事人放棄鑑定權利,在當事人放棄該鑑定權利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一開始做出的故意傷害案件立案就顯得沒有依據性了,這個時候如果省事是可以以被害人未做鑑定為由撤銷案件,但是也可以通過醫院調取被害人在醫院的診斷記錄從而做出相應的傷情鑑定,如果是重傷的話,則即使調解仍可以追究a的責任;

所以你第乙個問題的答案簡單說就是可以也未必會可以;

2、公安機關沒有許可權強制性的抓b去鑑定,沒有這方面的權利規定,但是如上所述公安機關可以調取b在醫院的診斷病例做出鑑定,這樣的鑑定是不違反程式的,如一人死亡公安機關完全有權去進行屍體解剖之類的偵察活動。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沒有舉證責任,因此,他不配合司法機關進行傷勢鑑定,對於被害人不配合鑑定的,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強制鑑定。所以,不能對其強制進行鑑定。

作為公安機關,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夠查明結案的。他可要寫明,因為被害人不配合傷情鑑定,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強制鑑定為由,決定停止偵查,案子就算結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訴法中傷情鑑定制度的缺陷就是沒強制性。是乙個課題。不去鑑定的話,只能在取保期限到達後,解除取保,然後以證據不足以逮捕等,對a進行行政處罰或者不罰,結案。

公安機關沒強制抓當事人做鑑定的強制措施。不必擔心。過去的就過去了,沒人再專門找你的了

和人打架受傷,在派出所放棄做法醫鑑定並接受對方賠償達成和解後還可以再重新申請做傷情鑑定嗎?

6樓:墨陌沫默漠末

可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鑑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複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

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

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複檢,做出鑑定結論。

7樓:意境深遠

實際上是這樣的,如果傷勢明顯不構成輕鬆,是不會喊做鑑定的。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還要做鑑定。

1、對方所受傷勢有可能已經構成輕鬆(辦案人員經驗判斷),但沒有正式鑑定傷勢,只限於判斷。雖然你們之間已經達成協議,但從法律角度上,如果構成犯罪(對方輕傷),公安機關需立案偵查,如果不鑑定,可能構成玩忽職守。

2、如果不鑑定,將來對方反悔了,要求做傷勢鑑定,如果構成輕鬆,依舊可以追究你法律責任。

3、你可能會擔心,那私了,還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最新公訴法上,提及,因鄰里糾紛、親朋好友等之間,因瑣事糾紛引起的輕傷案件,如果取得對方原諒,是可以以調解為最終結果的。

也就是說,不管對方是不是輕傷,都無關痛癢,鑑定傷勢,只是完善公安機關司法辦案的程式。

8樓:昨天以走遠

打仗受傷因為在派出所你放棄了司法鑑定,在派出所己經和打仗的人合解了,你己徑接受賠償,也立了字據,為什麼現在想起法醫鑑定,因為不可能從鑑,過去了多長時間,都以經結案了,就是能可以從鑑,大不了鑑定為輕微傷,因為你要是構成傷害罪派出所是沒有權利給你們調解的,要移交撿察院,提出起訴,打你的人早就被刑事拘留了。

傷情鑑定為輕微傷,派出所沒有結案,能起訴對方嗎?

9樓:古靈精怪

能起訴,但無論成功與否輕傷的處理都是非常輕的,沒必要。所花費的時間和收益不成比例

10樓:我愛藍色的水杯

這種情況可以起訴對方,如果當院拒絕**比如對方找人情況可以通過**部門上告。如果可以私下解決,可以私下解決,如果對方拖延故意不解決可以上訴維護自身權益

11樓:法律達人

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微傷的,要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如拒不賠償,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另外,故意傷害他人,也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給予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如果確實不構成輕傷,而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可以不受理或是駁回起訴。

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是應當受理的。輕微傷不涉及到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只有民事賠償。具體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如果有傷殘的話需要鑑定,然後就有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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