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什麼階段會讓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如果指認現場是不是說明案件已經定性了

時間 2021-09-09 00:15:46

1樓:情感諮詢珊

刑事案件中偵查階段會讓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目的就是固定、核實證據。指認現場說明案件事實已經認定了。

刑事案件一般分四個階段:受案立案階段、偵查階段、偵查終結階段、案件結案。

從立案開始就會初步定性,然後在偵查中根據調查的情況有可能更改,一般移送檢察院起訴時,這個定性就比較準確了,當然最終是什麼性質得看法院了。綜上所述,指認現場時一般是在偵查階段,指認現場時案件已經初步定性。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要確保監所安全和律師會見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檢法司、市委政法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特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規定:

一、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託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業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業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的證件的人員。

三、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准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2樓:扶瀾微步

調查取證的時候需要到現場

這相當於你已經認罪

這是確認現場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說明案件已經定性了。法院判後才定。

縱橫法律網-遼寧銘星律師事務所-李保忠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指認現場一般是在偵查階段,具體案情建議委託律師介入處理。

縱橫法律網-山東昌濰大鵬律師事務所-張壽江律師

5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1、刑事案件分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審查起訴主要是書面審查,極少採取偵查手段,指認現場是偵查階段的工作;

2、指認現場是整個偵查階段的一個工作環節,只能說可能有犯罪事實的存在,不宜說案件已經定性。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

7樓:匿名使用者

四個階段:1受案立案階段,2偵查階段,3偵查終結階段,4案件結案。從立案開始就會初步定性,然後在偵查中根據調查的情況有可能更改,一般移送檢察院起訴時,這個定性就比較準確了,當然最終是什麼性質得看法院了。

綜上所述,指認現場時一般是在偵查階段,指認現場時案件已經初步定性。望採納!

8樓:匿名使用者

廢話麼。。沒定性讓你指哪門子的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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