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第二次鑑定需不需要我方同意嗎

時間 2021-05-05 18:04:17

1樓:淮安浙江人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1、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2、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看法院的意思

受害人鑑定為輕傷當時雙方都簽字確認,現又要求第二次驗傷,需要嫌疑人同意才能驗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受來害人要求第二自次驗傷的,不需

要嫌疑人同意,但bai應du

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zhi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第dao二次驗傷(即傷情鑑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4樓:對你嵩不開手

不需要對方同意,不過要經過檢查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