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想續簽之n多疑問詳細如下

時間 2022-01-06 01:15:08

1樓:匿名使用者

1、雖然你沒有及時續簽合同但是雙方都有意願續簽在先,而且,如果沒有及時續簽合同的話,視同已經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以雙方協商後為準。續簽合同通知書是有效力的。如果你次是不想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了,那麼你還是應當提前30天象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在此期間,你還是盡量的正常出勤,避免發生曠工,否則會反被單位說成礦工而開除,對你不好,得不償失。至於違約金,一般情況下,你是不用交的,除非你和單位約定了其他需要交納違約金的條款或協議。而且是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原單位就不會賠償給你什麼了。

2、你辦理離職手續時,原單位應當及時為你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而新單位應當在你報道之日起就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說,你的社會保險是不應該出現「斷檔「的。新單位的很多說法都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想去新單位,就得先就這些問題協商清楚。雖然說社會保險是可以自己繳納,但是肯定會影響你的設保賬戶的錢多錢少。社會保險最好不要出現斷檔。

檔案你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在人才開乙個調檔函,把你的檔案從原單位轉移到人才。

3、住房公積金要求單位都應該為員工繳納的。也有的單位不繳納。那麼你的公積金就暫時「封存」在原單位。

也就是說,名字還掛在原單位裡,只是原單位不再為你繳納和代繳公積金,直到你新單位為你繳納時,你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4、(補充)其實,新單位在你入職的時候就應該給你上保險,你們新單位的做法是不對的。你可以先協商,讓他們上。實在不行,你只能現在人才上幾個月的保險了。

說實話,從你的描述看,你們原單位比你現單位真是正規多了~(當然,單從保險這方面看)

2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3樓:須友終含蕊

合同到期,如果單位沒有降低條件與你續簽,你不籤的話,沒有經濟補償。且你單位提前乙個月跟你商量了續簽的事宜,且你已經同意了,如果現在反悔的話,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損失。試用期也應該交保險。

參考文獻:148online法律諮詢網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請問賠償方案是n 還是n+1?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第二次以上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即2n。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不續簽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即n個月工資,沒有1。

你說的1是在用人單位合同未到期而解除合同時,且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時,而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續簽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6樓:唐天平勞動法諮詢師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單位決定不續簽,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

7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合同到期是否續簽需提前通知,所以經濟補償不存在n1問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2、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只要不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合同到期後,公司可以不再續簽。

由於不再續簽的責任在公司,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應根據員工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你工作了三年,可以得到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合同到期是否續簽需提前通知,所以,經濟補償不存在n+1問題。且所謂的1是作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公司提前乙個多月通知不再續簽,已盡通知義務,是不可能再額外給1個月工資的。

hr的說法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沒有n+1補償?

9樓:

如果是勞動者提出的話是沒有的,如果是單位提出且合同到期自然終止有n,沒有+1。

10樓:慕桖景澄

如果你合同上明確寫了補償就有,如果合同上沒寫,合同到期不續簽那就是自動解除勞務關係,沒有補償的,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願與之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但員工要求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11樓:狗熊貓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2樓:

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就是否續期的問題進行協商,如果公司拒絕留用該職工,需要提前乙個月告知該員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根據職工工作的年限確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補償金的數額最長給付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諮詢電商

合同到期,單位不同意續簽並提前告知你的,應當向你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4樓:祥順商務管家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續訂都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簽訂,合同期滿後合同終止,如果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雙方都同意才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這種情形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規定應當支付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認為終止合同不合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單位有明確的請銷假制度,而員工嚴重違反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你說情形如果屬實,不管是終止合同還是解除合同,都有100%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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