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致人輕傷,私下籤調解協議合法嗎,有效嗎

時間 2021-09-04 22:06:10

1樓:小學生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範圍,其中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可以由自訴人提起自訴。當事人在被打傷後,傷情尚沒有確定,是訴諸公權力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還是自行解決(比如可以經過當地村委會、居委會等進行調解),被害人享有選擇權。

被害人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法醫鑑定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公安機關應當而且必須立案受理。公安機關沒能及時受理的,法律賦予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作為救濟途徑。立法如此規定,其初衷在於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開通多個渠道,防止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當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偵查時,被害人還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訴。

正是因為刑事自訴案件有其獨有的不同於公訴案件的一系列特點,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當事人通過公訴程式和自訴程式尋求救濟時可能導致兩種不同的結果。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可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可以自願撤回刑事指控,法院經過審查不違反法律規定,一般應予支援。

而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即使在庭下與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親屬達成互諒互讓和解協議,被害人卻沒有權利去撤回刑事指控,即使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被害人到法院為被告人“說情”,對被告人來說最好結果也就是判個緩刑。二者的不同還表現在,是否適用反訴的不同。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反訴的規定同樣不適用於公訴案件中。

顯而易見,同樣都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卻因自訴、公訴程式的不同導致兩種不同的結果。刑事自訴案件大部分在法院的調解下以自訴人撤回刑事指控、被告人賠償自訴人經濟損失而結案;公訴案件在法院受理後除公訴機關有權撤訴外,其他個人、組織無權撤回刑事指控,必須判處被告人一定的刑罰。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的被告人不管是自訴還是公訴,被告人都構成犯罪。

同樣是構成犯罪,為什麼自訴可以由自訴人撤訴、不判處被告人刑罰,而公訴就必須判處被告人的刑罰?這種法律結果的不統一有失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在司法實踐中,這種不統一時有顯現,有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判處被告人一定的刑罰;有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自訴人提起自訴,大部分案件自訴人在法院的調解下撤訴,不判處被告人刑罰。

而什麼樣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自訴,什麼樣的案件公訴,並沒有一個確定的界限,事實上是這類案件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害人一開始尋求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未果後才“無奈”走自訴程式,而有些類似案件卻走了公訴程式,這樣就出現了同樣的案件因為自訴和公訴的不同而導致最終處理結果的不統一。

所以我認為可以協議調解

2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重慶律師到底有資格的嗎?輕傷案件只有在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 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時候,才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除非作出撤案決定,否則就屬於公訴案件的範圍。

但是輕傷案件是可以“私了”,樓主問的這個案件,如果目前還沒有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就是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並且能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記住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願意不追究***(姓名)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那麼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已經進入訴訟程式,也可以“私了”,同樣是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然後向公安機關提供賠償協議,以及有受害人親筆簽名的“要求不予追究***(姓名)故意傷害刑事責任的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據此作出撤案申請,一樣有效。

沒去派出所,私下籤訂的調解協議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因為打架造成的輕微傷,私下調解說賠償 5

3樓:匿名使用者

私下調解類似於合同,對方不履約,走法院民事程式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和我的遭遇很像,如果有結果了請告訴我一聲,我現在也六神無主,謝謝!郵箱[email protected]

5樓:相公

建議你去當地公安局諮詢一下...

我爸把鄰居造成二級輕傷被派出所拘留都十天了,已經賠償醫藥費對方也不追究責任了,調解協議書也簽了,但

6樓:刑事案件服務

看了別人的回答,忍不住說幾句。

1.輕傷二級達

到了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因此你父親應當是被刑事拘留,羈押在看守所。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因此,即便達成和解協議,派出所也不能撤銷案件,只能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並依法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可以不起訴。

3.此時在派出所花錢恐怕達不到目的,建議你多考慮考慮檢察院方面。

4.你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申請,還是有可能辦成的。

望採納,謝謝!

7樓:城市的蒼狼

沒事,一般拘留不過十五天。

打人致輕傷在派出所簽字和解,受害方還可以到法院起訴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從現有的法條上來上講,輕傷案件是刑事公訴案件。當事人手裡有充足的證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訴。

但是,基層公安面對的大部分治安案件都是輕傷案件,如果全部交付刑事公訴程式,國家的人力財力是很難負擔,根據和諧社會的理論,國家鼓勵輕微的傷害案件自行和解或者在基層調解。

按照的法律並沒有規定輕微刑事案件和解、調解之後還能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或者向人民法院自訴。免除刑事責任的協議在理論上效力是有問題的。但實踐中,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又要求追訴刑事責任的,公安、法院通常不會受理。

除非有證據證明調解協議違反了自願原則,或者對方未按照約定履行調解協議。

只要在派出所的調解下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並且完全履行了調解協議,就不會再判處刑罰。

注意,逮捕和判處刑罰是不同的。逮捕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對方即使向法院起訴,通常這種自訴案件不會逮捕被告人。

9樓:同行不再孤單

受害方是可以起訴的。

首先受害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你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車旅費等費用,有可能還要求你精神損害賠償。

其次在刑法上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是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但這裡所說的輕傷要遠遠高於我們在現實意義上理解的輕傷,如果你所說的“輕傷”是現實意義上的輕傷,那麼在法律上算作“輕微傷”,不負刑事責任。具體內容你可以查閱《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看是否構成輕傷,規定的比較詳細,估計你自己能做出推斷。

最後,對於你已做賠償的部分,如果地方真的向法院起訴,醫藥費可以不再作賠償。而且**審理中,對方索要的每一項費用都需要其自己提供相應的證據(如車票、醫藥費發票等,精神損害賠償除外),但是精神損害賠償在你這起案件中受到支援的可能性很小。

這些事就你所說的所給出的回答。

10樓:劉軍律師

看看對方有沒有放棄訴訟的權利,如果和解協議沒有明確寫明對方放棄權利,則仍然可以起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在和解後還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鑑於當事人已經賠償,可以減輕你的形式責任,已經賠償了可以不用再賠償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起訴的,但是如果你已經做出理賠,法院也會考慮這一點,即使還需要你做出理賠的話,也會少一點,或者你勝訴。但是你不會坐牢,因為你已經理賠了,所以你已經沒有觸犯刑法,你們如果打官司也頂多是民事賠償糾紛。

13樓:大成王明軍律師

打人致輕傷後在派出所簽字和解是上上之策,確保不會進入刑事追訴。受害方能否提起民事訴訟,取決於和解協議是否留有口子。倘若雙方約定該協議屬於一攬子解決等類似約定,則受害方不應起訴;如果雙方未約定類似內容,且損失數額明顯高於賠償數額,則其可起訴撤銷該協議,要求你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法院將扣除通過該協議已經賠付數額)。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因為對方是輕傷、你已經觸犯了公共治安條例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建議你們再找對方進行協商,息事寧人,避免走刑事途徑。

16樓:匿名使用者

1、受害者可以起訴。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你混淆了一點,你賠錢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坐牢是承擔的刑事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都簽字和解了還起訴個屁啊~

18樓:飲水思源

可以起訴,但不會勝訴。

19樓:譙材

受害人起訴法院是派出所起訴嗎

致人輕傷,私下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無意致人輕傷,私下籤調解協議合法嗎,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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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人輕傷一級會判刑多久,打架致人輕傷會不會判刑,會判多久?

大頭寶寶 一 如果是輕微傷不涉及刑事問題,民事賠償 二 如果鑑定為輕傷害,則是刑事自訴案件,可能被判故意傷害罪,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建議涉及輕傷害要積極賠償,爭取和解,盡量避免承擔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試行 通知 法發 2010 36號 規定 故意傷害罪 1 構成故...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 5,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如何處理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