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造成輕傷可以做庭下調節嗎

時間 2021-09-04 22:06:10

1樓:華律網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那麼什麼案件可以刑事和解呢?

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也有個限制條件,乙個是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規定的犯罪案件,且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二,必須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因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公把別人的額頭打出了約5公分的傷口,現已在看守關押快乙個月"說明了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 你這個是輕傷害 屬於刑事拘留 而非 行政拘留 這個是有本質區別的 行政拘留最長只有15天 羈押的地點也不同

第二 你老公 已經在看守所關押了1個月 說明 你老公已經被批捕 並開始走法律程式! 既然已經開始走法律程式 那麼這個程式必須走完 時間大約在3個月到5個月之間 (一般案件 案情複雜、重大、需要補充偵查、異地偵查等 最多有在拘留所關押1年半的 一般同夥越多案情越複雜時間越長)如果你老公沒有同案犯 互相扯皮的話 最多5個月就走完程式 下判決了 這期間會一直拘押在看守所 (最遭罪的地方 裡面不許站立 有的地方天天盤腿坐著 一般裡面上廁所都得按規定時間 一般一天4次小晚飯後一次大 跳蚤蝨子啥的不說了 )下來判決 就從未決監 轉到已決間關押(上訴期)然後安排 下集訓隊 3個月時間 (如果剩餘刑期不滿一年的話 就不會投隊 還在看守所 呆在 ) 3個月集訓過後 安排投**(現在都改叫新生學校?)服完剩餘刑期。

5公分構成輕傷嗎?還會送到刑事責任嗎?

答:這個問題 是公安醫院出具的驗傷報告為準的 如有異議 可申請從新鑑定

這個報告已經早就出來了 你可以去公安局確認清楚 簡單的說 不構成輕傷害的話是不能刑事拘留你老公的 最多行政拘留15天!

請問這樣的情況還可以私了嗎?

答: 可以 但是已錯過最佳時機

如果傷者同意調節,司法機關還會繼續提起公訴嗎?

答:即使傷者同意調解 司法機關還是會提前公訴的 因為已經開始走法律程式了就必須走完,是有法院來調解了。具體看下面

關於輕傷害的和解問題

最好的和解時機 是在公安局就雙方達成和解 這樣案件不會上報檢察院 你老公也不會留案底 刑偵拘留15天就完事了 顯然你已經錯過這個時期了

那麼開始走法律程式之後 就只能奔 緩刑 來努力了 (開始走法律程式後 對方同意和解 你老公就被放出來 這是錯誤的認識)

也就是說 開始走法律程式後 你和對方溝通 對方同意廳外和解並撤訴

(說白了 就是陪**到對方的要求了)那麼你老公就會判緩刑

在這一階段 最好通過法庭來和解 對方同意撤訴和解 並簽字後 你在將錢交給法官 並由法官交給原告 千萬不要私下給錢 萬一對方拿到錢後不簽字跑了 你找誰去? 你老公還得坐牢 總而言之就是不見兔子不撒鷹 不給判緩不給錢 當然這是指 你老公是初犯 如果是累犯就不能判緩了

3樓:

刑事案件不存調解之說

調解的只是賠償部分,不影響追究刑事責任,但賠償後可以在量刑是考慮。或根據情節免於處罰

4樓:匿名使用者

面部受傷達3.5公分以上就構成輕傷了,你老公打人已經構成了輕傷,屬於刑法處罰範圍。但是故意傷害這塊按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可以調解,雙方調解好以後司法機關可以不提起公訴。

(最好是案件雙方一起去到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說明情況,要有書面反映)

5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可以私了 讓對方撤訴

故意傷害,輕傷是否可以私下調節?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條文有好

bai幾個du

1:《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zhi規定》的通知(公通dao字[2005]98號)

第三十條 對於內因民容

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傷害案(輕傷)……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接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都可以作為調解不訴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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