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時間 2021-08-30 10:18:46

1樓:n已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你在公司做了將近一年,卻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進入公司工作滿乙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2、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公司未按規定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3、老闆讓會計擬定的所謂規章制度,由於沒有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法定程式,屬於無效的。有權要求返還被無端扣發的工資。

4、由於是事實勞動關係,你可以隨時離開,除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外,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的工資;返還被亂扣的罰款;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3樓:

收集上班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交社保,

如果因此辭職的,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樓:葉赫那拉聞多

快一年沒鑑定勞動合同的,你有權利要求支付二倍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收集足夠的證據,理論上不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補償,最多可以賠償11個月的工資。你可以讓老闆也長長記性。

6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不交社保可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補交,扣工資每個月不得超來工資20%並有扣的合法依據,規章制度是他自己訂的,沒有經過相關程式對你不生效所以以此為據扣你工資是不合法的,可要求補發。這些問題你可與老闆協商,協調不成可去勞動監察舉報或提起勞動仲裁。如你想請律師,可去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律師費就不用支付了。

7樓:七家的耗子

1提建議簽訂勞動合同 2跟勞動部門反映情況,後果可能是被炒魷魚 3辭職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您好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 只有在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如對公司有異議,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最好是提前乙個月通知申請辭職哦朋友,排除勞動者合法權益和與勞動合同法相牴觸的的條款等同無效!因為您說你們公司效益差,有個問題問問您,單位有沒有...

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關於不簽訂勞動合同

現在這個問題存在分歧,有的認為現在籤的跟明年籤的是一樣的,有的認為現在籤勞動合同的單位是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產生分歧的關鍵在於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法實施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雇勞動者 違約金的約定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限制,這對用人單位用工成本有一定的上公升。...

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問題!

勞動合同分為報備和鑑定兩個部分,你要看公司網上給你報備了沒有,有些公司只到勞動局報備,沒有鑑證 鑑證就是蓋章 如果報備了,應該可以再拿蓋了報備章的花名冊去鑑證。如果是一起辦理的話,是先把網上報備的花名冊列印下來,到報備視窗報備,他會給你蓋報備章,你再拿過去鑑證處,鑑證處看到那個單,就會給你蓋鑑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