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方法的問題

時間 2022-06-10 12:15:03

1樓:廣州小周律師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每個月的評分表上分數被打分數很低,你為何又簽字確認呢?這個問題對你很不利,你需要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問題是,現在試用期已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現在你部門領導的要求實際上是變更勞動合同,這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如果你不同意,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屬於違法解除,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賠償。提起勞動仲裁請找當地律師協助處理。

以上回答,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補充回答:如果合同約定的崗位過於寬泛,那麼要看你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多少,何種工資組成形式?即使調新崗位,也應當不低於合同約定工資,但如果新崗位確實工資較低,那麼只要不低於合同約定工資都是可以的。

你現在勞動合同簽了幾年?原在何崗位,調往哪個崗位?是否購買社保?

用人單位是否要跟你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這些問題都會影響你本案的處理方法,所以還是建議你帶上資料諮詢當地律師為妥,畢竟面談有時候能注意到案件細節。

2樓:天津小律師

您好:工資條上的所得未必是工資,包括各種加班費用或者福利等,即使上面沒有標出明細,公司如果這樣主張您也沒有辦法,所以建議您不要以這種理由提起仲裁。

不知您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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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您可以看看六個月的試用期是否已經超過期限,如果超過法定時間的話您可以以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為理由要求公司賠償。

至於您說的降職降薪問題,您可以根據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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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主張這是對勞動合同進行的變更,如果您不同意則不能成立,但對方可能會主張是根據您使用其表現的調崗行為,所以成功率不大。

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去工商局。打**問問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您好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 只有在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如對公司有異議,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最好是提前乙個月通知申請辭職哦朋友,排除勞動者合法權益和與勞動合同法相牴觸的的條款等同無效!因為您說你們公司效益差,有個問題問問您,單位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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