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老闆跑了,工人沒拿到工資,由於沒有勞動合同,找甲方要錢合法不

時間 2021-08-30 10:18:46

1樓:橘子不如橙子

合法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包工頭、專案經理、建築工程的工程專案部等,都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勞動者不能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了,要看勞動者事實上是和哪家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

農民工在招工上崗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儲存收集一些能夠證明自己與工程發包方、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儲存好勞動合同、工資條、招工登記表、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出入證、報銷記錄,等等。

當遇到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等情形時,也要注意採取一些方式將其記錄下來;當用人單位單方面與自己解除勞動關係時,也要注意及時將解除通知、工資結算單,談話錄音等證據儲存下來。這樣,即便申訴到勞動仲裁部門或者告到法院,也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和訴請,從而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樓:汪劍律師

當然是合法的,建議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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