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五月底解除勞動合同的,我現在還沒領失業險,這個月之

時間 2021-07-26 05:13:36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

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係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併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如果是公司解除你的,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還要協助你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領取失業金,如果是你自己離職的就領不上了

我是今年2月份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我一直沒有去辦理失業保險金,現在8月份了我還能辦領失業保險金嗎?

3樓:手機使用者

有也沒多少錢,300多一點

4樓:匿名使用者

失業保險很少的,還不夠吃頓飯呢,別為那個操心了

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還能領之前未領的領失業金嗎

5樓:說新冬易朵

失業金領取,必須是在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且非個人意願解除勞動關係才能

領取,累計繳費達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辭職或者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具體如下:

1,能不能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領多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領取各地市月標準不同,要諮詢當地社保機構。

3,怎麼領

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一般60日內需要提供解除勞動關係的材料、身份證、戶口本、**等向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之後方能領取到失業金。一般在辦理失業後次月領取,是打卡發放,按月在當地領取。具體程式由於各地辦理流程不一樣,建議你諮詢一下當地社保機構。

我是原來的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到一個禮拜我又找到了新的工作,請問我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6樓:風中小白雲

非意願失業才能申請失業金,而且你已經找到新工作了,不符合申請條件。

7樓:匿名使用者

已有工作 就不是失業了 沒有失業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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