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打架未動手是否構成犯罪嗎

時間 2021-07-24 13:49:09

1樓:金果

打架跟著去了但沒動手,是否有責任,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盡到了勸阻義務,沒有責任;否則,就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23年6月5日17時許,廖新(化名)與廖平(化名)、吳某、江某四人騎電單車去桂陽縣的舂陵江游泳,為抄近路欲從桂陽縣青蘭鄉雷坪礦下水口金鑫礦廠一條人行便道通過。

金鑫礦的鄧亮(化名)上前阻攔,要求廖新、廖平等人繞道沿礦區外公路通行,廖新、廖平等人要強行通過,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和打鬥,各有損傷。

雙方被勸開後,廖新、廖平等四人騎電單車去青蘭鄉衛生院處理傷口。鄧亮不服氣,打**給在青蘭884礦做事的鄧勇(化名),要他們攔截廖某等人。

鄧勇隨即叫上鄧童(化名,本案被告人,2023年出生,初中畢業,無業)及同案人鄧某乙、鄧某丙、鄧某丁、鄧某戊分騎三颱電單車前往攔截,鄧勇、鄧某乙各攜帶一把匕首。

鄧某丁、鄧某戊各持一把「管殺」。在青蘭鄉雷坪礦下水口至二錫礦之間的山路鄧童等人與廖新、廖平相遇。鄧勇吆喝同伴攔住,廖平聽到有人攔截,想駕駛電單車衝過去。

與鄧童駕駛的電單車相撞,雙方倒地。廖新、廖平遭到鄧某乙等人的毆打,廖新被鄧某乙持匕首刺傷,廖平、廖新先後逃走。不久吳某、江某駕駛電單車經過。

也被鄧勇、鄧某丁、鄧某戊等人攔住毆打。鄧童因電單車相撞致其腳受傷,未動手打人。廖新被送往醫院,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經鑑定,廖新系因開放性胸部損傷致失血性休克並呼吸衰竭而死亡,性質屬他殺。(本案當中參與聚眾鬥毆的鄧勇等人,均已判刑)。

2樓:非也先生

對參與打架,但未動手的,根據其在打架中所起的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或者主犯。對起到主要組織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

3樓:愛笑的賽宗妤

只要你參與了犯罪行為,雖然你沒有實施,但也依然構成犯罪。在本案中,你屬於從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刑事處罰、

求鑑定是否構成犯罪

你朋友要舉證是受了脅迫之後才寫的,否則這樣寫的話,還真的會構成犯罪的。不過如果公安機關立案的話,他們會重新調查一次的。只要你朋友是完全性為能力人,這個證據就足以讓公安部門立案。一個成年人,有完全性為能力,不應該輕易寫出不符合事實得證言證詞。即使後來公安或者檢察院法院把事實弄清楚,也是很困難的!是誰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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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搶奪未遂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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