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乙個關於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

時間 2022-03-16 08:40:08

1樓:泠映爍山新

都是不構成犯罪的。首先第乙個是14周歲以下,這個是不承擔責任的。剩下的兩個並沒有構成法律上所規定的8種特定的行為,所以也是不屬於的

2樓:hyt鎖

1、未滿十四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不算犯罪。

2、應該算犯罪。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構成搶劫罪,但應未成年,應當減刑。

3、盜竊不屬於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八種特殊規定範圍,不構成犯罪。

3樓:和平人

1.構成犯罪,因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

2、構成搶劫罪,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典型的搶劫罪,這與何時產生犯意沒有關係。

3、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不滿16歲只有實施搶劫、殺人、放火、投毒等等9種重大犯罪才負刑事責任。重大盜竊不在此例所以不構成犯罪。

案例分析,關於是否構成犯罪問題。

4樓:蘇義飛律師

違法,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參考:防盜西瓜注射劇毒農藥毒死人什麼罪名

乙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刑法的規定

5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茂名律師:網頁鏈結

明確犯罪的基本特徵,對於理解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具有重要意義;但不能直接根據犯罪的基本特徵認定犯罪。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是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乙個關於犯罪問題的案例分析!急!!!

7樓:北京周青生律師

1、常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

2、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是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害了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應承擔刑事責任;

主觀方面是故意。

8樓:長奘

是故意傷害罪。

主體:他已經14周歲,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負刑事責任。

主觀方面: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林某受傷,且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是故意客體:林某

客觀方面:造成了林某的重傷。

法律論述題,關於是否構成犯罪,請幫忙回答下。

9樓:政法

甲的行為構成犯罪,應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10樓:

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引導別人自殺的行為

11樓:

應該從被害人承諾的範圍來考慮吧,應為題乾說的很清楚,工廠不景氣,本身可能有自殺的願望。

此題換個角度的話,就是被害人乙對甲說你殺了我吧,應該效果是一樣的。

由於此案被害人 明知道有毒,是一種承諾行為。但是法律明文規定,被害人承諾的範圍,生命權不屬於承諾範圍。甲應該犯故意殺人罪,但是在量刑時可以考慮被害人承諾這個因素而酌情從輕、減輕處罰。

問題: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12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您好,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構成是: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以上海為例,金額達4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並有詐騙前科或引起自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建議盡快找律師,在訴訟時效內追回錢款。

13樓:

什麼內容都沒有,怎麼回答?

放任他人自殺是否構成犯罪?

14樓:福建劉律師

律師回答您:

男女戀愛關係不是納入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不能形成權利義務的約束。

一般情況下,一方自殺,戀愛另一方沒有及時救助,對方死亡的,不承擔刑事責任。這裡的要點就是沒有施救的義務。在刑事法律原理中,承擔刑責一定要確定刑事責任義務的**,在這種戀愛關係中,不作為不構成犯罪。

這裡需注意細節證據的收集:如果一方自殺意志的形成與對方的煽動、鼓勵密切聯絡,反應在一方內心追求另一方的死亡,這時候不再是一般違法,轉而形成犯罪,定故意殺人罪。

請注意把握以下情形:

自殺案件的處理

1、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託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既由於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於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乙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公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乙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3、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欲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並且其行為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4、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

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限於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於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律師提醒您:本案相當微妙,請專業律師辯護,能最大維護自身權益。

15樓:板弟弟

放任他人自殺是一種不作為。放任自殺構成犯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性質的義務。這種義務要求是法律性質的義務,並且要求其內容是積極行為。這種義務的**主要有:

(1)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拒不撫養、贍養的行為,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

(2)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相應職責的義務,值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等等。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自願接受行為等可能導致行為人負有實施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

(4)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這是指由於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的排除危險或者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積極義務。成年人帶著兒童游泳時,就負有保護兒童生命安全的義務。

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16樓:劉大來律師

1、男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因為男方沒有先義務,在整個過程中,男方沒有任何意思表示,教唆、誘導、欺騙對方自殺的行為。所以女方的死亡和男方沒有任何因果關係,男方不用負任何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殺人罪。

主觀方面屬於間接故意。

樓上分析得很到位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這個男的不構成犯罪,但可以提起民事賠償。

**12台有乙個案例,是一對夫妻在房間裡吵架,女的威脅她要從窗台跳下去,女的果然一縱身從窗戶跳下去了,摔死了。這下好了,女方父母就說是男的推下去,因為乙個正常人是不可能跳下去嘛。男的說,我怎麼可能推她下去。

就他們兩個人在房間,男的有嘴也說不清楚。

經過調查分析,認定是女的自己跳下去的。男的進行民事賠償

19樓:theboy嬌

應該不是犯罪吧,但是他會受到良心的譴責

20樓:

不構成。

這裡主要還是看有無救助義務,贊成樓上一些觀點~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男方構成犯罪。

構成故意殺人罪。

1,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最後,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

3,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4,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這種情況是屬於間接故意,即放任結果的發生。

22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愚見。

這個男的不構成犯罪。

原因如下: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罪,其前提是犯罪人的先行行為引起了後續義務,該義務是必須作為的。比如甲帶鄰居小孩去游泳,小孩掉水裡了,甲卻袖手旁觀,那麼甲就是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

本案中男方並沒有先行行為致女方於危險境地而引起個人的義務。因此,男方不救治女方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社會道德,並不構成犯罪。不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

2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定,而且可以定間接故意殺人。(主體必須到達法定的責任年齡、有責任能力),主觀上講,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女友喝大量農藥會對其女友造成什麼樣後果(農藥的品種、化學性質、喝藥量是參考因素),而放任不理或者認為女友嚇唬自己而對其喝藥的行為且在女方已經喝下農藥後不及時進行搶救等補救措施,就是說明主觀上的故意就是希望不管採取方式且其女友已死相脅都無動於衷就是一種放任,也是一種表現手段從而達到其分手之目的,客觀上就是在其女友已經喝藥不採取任何搶救措施反而放任、不作為、無動於衷的表現手段。至於客體就是人的生命權。

後一種行為也是一樣的,改變不了性質。

2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男方的揚長而去和女方的死亡並不是刑法學上的因果關係,即:導致女方死亡的原因是女方喝下毒藥,其死亡並不與男方有任何關係,男方報警和採取措施也不見得就能倖免於難;

第二,男方對於女方喝下毒藥是否有義務相救?男方和女方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係,並不一定要作為,女方作為正常成年人,完全有能力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後果,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當責任;

第三,男方也沒有想故意殺害女方的故意,毒藥並不是男方準備或者事先男女方約好準備的;

因此,本案中男生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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