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和刑事訴訟一起進行更有利於被害人嗎

時間 2021-07-21 01:43:39

1樓:卿川律師

1、一般來說是的,附帶民事訴訟是不收訴訟費的。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是為了減少訴累簡化訴訟程式,使因在刑事案件中受到傷害的當事人的民事賠償問題不用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在刑事審判結束後直接進入民事程式。程式簡化對所有涉案人員都有利。至於實體正義則不好判斷。

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是為了減少訴累簡化訴訟程式,使因在刑事案件中受到傷害的當事人的民事賠償問題不用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在刑事審判結束後直接進入民事程式。程式簡化對所有涉案人員都有利。至於實體正義則不好判斷。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定論,該怎麼判決還是怎麼判決,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希望能夠採納,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

附帶民訴節約司法資源,而且法官對於案情會比較了解。但是是由刑事審判庭的法官來審民事部分的案件。在審判結果上也不一定對被害人有利。

而且最最重要的是附帶民訴僅僅只能審理關於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受損的實體財產,不能要求精神損失。

如果另外提起訴訟,對被害人而言成本提高,並且也不一定會作出對被害人有利的判決。但是可以提出精神損失的賠償。

5樓:昏曉陽秋

建議你還是一起進行吧。雖然一起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費是免費的。但是,民事訴訟的進行必須以刑訴的審判結果為前提。

必須有刑事訴訟的結果才能對民事訴訟進行判決。而且一起訴訟省時間些。畢竟訴訟是件很費時的工作。

另外,因為被告人及時有效的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法院可以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這樣,被告人及其家屬可能會積極地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被害人能更及時地獲得賠償。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需要向哪個機關提出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根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此作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二)有明確的被告人;(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根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

因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各環節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在訴訟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沒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最好在法院審判前提出,法院好安排與刑事案件合併審理。

被害人在法院**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決的,法院仍應當受理,有審判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另行**審理。

法院已經對刑事案件作出判決的,不能再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2、在刑事訴訟後提起民事訴訟

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被害人仍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不過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提起民事訴訟的,由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被告人在監獄服刑的,法官可以到監獄提訊被告人。

與刑事案件合併審理的,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被告人主動賠償的可以從輕判刑。刑事案件結案後,單獨起訴民事賠償的,被告人不會再接受調解,法院的判決又難於執行,屬於對原告人不利。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不受時效的限制。

3、在偵查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階段是否能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個問題有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偵查是訴訟過程的乙個階段,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然包括偵查階段。

另一種意見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對被告人提出,偵查階段沒有被告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最後是否被起訴,偵查機關無權決定。因此偵查階段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的公安機關接受被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狀,偵查終結後一起移送檢察院。有的公安機關不接受被害人的訴狀,告知他們案件移送檢察院後再提交。

4、在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起訴後,應當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檢察院應當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訴狀與公訴書一起移送人民法院。

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檢察院應當在公訴書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而不需要另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相關知識】

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範圍:

《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犯罪行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由此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且係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精神損失。

對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能通過追繳或退賠的方式來彌補損失。

刑事案件**時,被害人如果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能否參加刑事案件的庭審?民事賠償能另行起訴嗎

7樓:法律實務研究

1、刑事案件**時,被害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不能作為當事人參加案件的庭審。可以旁聽案件的審理。

2、被害人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束後,依法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8樓:南寧張律師

刑事案件**時,被害人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參加刑事案件的庭審。民事賠償可以另行起訴,但另行起訴要交案件受理費。南寧張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被害人的民事賠償是肯定能另行起訴的,但是這樣就要交訴訟費了。至於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否能參加訴訟,被害人能夠在庭審過程中稱述被害經過。當然如果被害人不參加法院也不會強求。

10樓:匿名使用者

能參加 ,乙個庭審的,就是為了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11樓:微笑姿態

可以,如果有民事賠償一般會同案一齊審理。

.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應當如何處理?

12樓: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民事權利是公民自身的權利,公民可以選擇維護權利方式,甚至是放棄權利,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害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司法機關可以告知其具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但無權自行對民事部分進行審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過程中

發現屬於被害人財產的,應當退賠。

訴訟過程中發現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14樓:張慧進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所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是因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在同一審級中解決,將導致這兩種性質的訴訟在審理程式上的分離,達不到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高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的目的,也不利於及時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在公訴案件中,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3)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遭受損失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4)如果遭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並將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和有關材料,在提起公訴的同時,一併移送人民法院。

允許在偵查、起訴階段向偵查機關、起訴機關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有利於促使偵查和起訴機關在偵查、起訴的過程中注意查明與附帶民事訴訟有關的事項,如被害人實際遭受的物質損失、加害人的責任情況、被告人的實際支付能力等。

15樓:豆沙餡饅頭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司法機關「可以」告知,但無權主動進行審理。

但其實這裡, 刑事立法對告知被害人義務的規定是有缺陷的,即沒有設定必須告知被害人的機關。「可以告知」,而非「應當告知」,不是強行性規定,可能出現不告知的情形,從而影響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能體現法律設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意。在實踐中,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因無告知義務,往往忽視被害人的權利,造成權利救濟的遲延。

1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司法機關只審判刑事案件,不得依職權增加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有殘疾賠償錢嗎

不能支援。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 護理費 交通費等為 和 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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