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徵,共同侵權行為有哪些構成要件

時間 2021-07-21 01:42:39

1樓:汗碧曼

1、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

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於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2、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徵

(1)主體為複數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及責任人必須為二人或二人以上,這也是共同侵權行為與單獨侵權行為的區別。

(2)加害行為的共同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數人的加害行為需要具有主觀或客觀上的共同性,即數個行為人之間的行為相互聯絡,構成乙個統一的致損原因。

(3)損害結果的同一性

損害結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不可分割,構成乙個統一的整體。

(4)民事責任具有連帶性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任何乙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大陸民法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規定,是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30條。這個條文的內容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規定簡明、準確,幾乎是無可挑剔的。

如果要找毛病的話,就是規定得太簡單了,沒有規定具體的規則,也沒有規定共同危險行為。正是由於這三個條文的規定,就在本來簡單明瞭的《民法通則》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問題上,極大的複雜化了。其主要引起的問題是:

第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屬性的界定應當選擇哪種立場?究竟選擇主觀主義還是客觀主義的立場?如果選擇客觀主義的立場,應當用什麼標準確定?

對此,《民法通則》在第130條中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陸地區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一直堅持的是主觀主義立場,即數人共同致人損害,只有具備共同過錯的要件,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第二,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型別,應當怎樣界定?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絡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是不是還有必要規定第三種侵權行為的形態?如果需要規定這樣的侵權責任形態,應當怎樣確定它的構成要件和責任形態?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絡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增加了乙個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叫做準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做法是不是妥當?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型別究竟應當作出怎樣的規定?

第三,共同危險行為及其責任的規定是必要的,但是對於免除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責任的條件應當怎樣規定?現在的司法解釋規定是否可行?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採取的立場是「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般的立場上,認為共同危險行為本來就不是共同侵權行為,在所有的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其實只有乙個人是真正的加害人,責令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來就是因為無法證明真正的加害人,同時真正加害人又確實存在於他們之間,只是由於為了保護受害人賠償權利的實現,才不得已作了連帶責任的推定。

第四,連帶責任的規則應當怎樣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的規則是否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改變了連帶責任的基本規則,受害人對於共同加害人必須同時起訴,否則就視為原告對不起訴的共同加害人賠償權利的放棄,因此不得主張對他們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

2樓:念憶

第一,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並且這種行為要 造成損害。僅有行為而無損害,不構成侵權行為。損害既有金錢 等物質上的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還有精神上的損害。

第二,侵權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一般包括三 種:一是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智財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 為,簡稱侵權行為,是由侵權責任法來調整。

3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根據該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權行為的型別為: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為,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為,和共同行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多人。

第二,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過錯或者雖無共同過錯,但侵權行為直接結合,具有共同關聯性。

共同侵權行為有哪些構成要件

4樓:華律網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型別: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乙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

這裡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

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乙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夥成員。團夥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夥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夥,則該團夥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1. 主體的複數性 。共同侵權行為區別於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徵是其主體構成上的複數性。複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

2. 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 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乙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後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後果只有乙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 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後,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

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

6樓:雞會抓任

請問幾個未成年出去玩,然後其中乙個殺傷他人,請問是否構成共同侵權7

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7樓:匿名使用者

一、民事

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稱為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而實施的行為,正如我國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由下可見,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作用,是法律事實中行為的組成部分。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

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事實中行為的一種,具有如下三項特徵而區別於其他各類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因為它必須是合法行為。才能為國家法律所確認和保護,從而能夠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在此,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應著眼於其內容和形式均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合法性的範圍是廣義的,即要符合法規規定,又要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要求。

這是民事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調整的目的,也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

(二)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1.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民事法律後果(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或消滅)的內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於外部的活動。

2.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人們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所以,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

每種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存在意思表示。缺少民法所確認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但並不等於民事法律行為,因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構成是不一樣的,既可以是一種意思表示所構成,也可以是包含兩種或多種意思表示。

(三)民事法律行為能夠實現行為人所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目的性行為,即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那麼,基於民事法律行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確認和保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故行為人所追求的預期後果必須可以實現。可見,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與實際產生的後果是相互一致的。這一特點使得民事法律行為區別於民事違法行為。

因為,民事違法行為(如侵權行為)也含有依法產生法律後果(如侵權行為人承擔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但是,這種法律後果並不是行為人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時所追求的後果,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產生,並非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根據。

8樓:東奧名師

法律

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這裡所述的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它是法律事實的一種,具有以下特徵: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行為

這一方面表明法律行為應是行為人有意識創設的、自覺自願的行為,而非受脅迫、受欺詐的行為;另一方面表明法律行為是行為人以達到預期目的為出發點和歸宿的。法律行為的目的性,是決定和實現行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據。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期望發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達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為與非表意行為,例如事實行為等相區別的重要標誌。行為人僅有內心意思但不表達於外部,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也不能成立;行為人表達於外部的意思如果不是其內心的真實意思,法律行為原則上也不能成立。

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法律行為只有從內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才能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否則,該行為不但不會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非法行為不是法律行為,例如侵權行為。確認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有利於指導行為人樹立正確的行為模式,明確何種行為是可為或不可為、是否為法律所認同,從而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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