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有哪些

時間 2021-07-21 01:42:39

1樓:

民法上的免責事由即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正當理由 包括依法執行公務 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 被害人同意 自助行為 第二類是外來原因 分為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受害人過錯 第三人過錯

2樓:劉海旭律師

1.你要先明白民法的承擔責任的原則:

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大部分都是過錯責任,只有法律規定才能使用無過錯和公平責任;

2.一般的免責事由包括:

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同意等

3樓:意念知差

大概有三種情況,其中有執行公務的行為,當事人過錯還有第三人過錯,我就記得這些,其他的記不住了,希望能幫到你

4樓:

a.正當理由

1.依法執行公務 2.正當防衛 3.緊急避險 4.受害人同意 5.自助行為

b.外來原因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受害人過錯 4.第三人過錯

5樓:在客家土樓張望的羊脂玉

受害人過失,第三方過錯,正當防衛,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緊急避險。

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有哪些

6樓:未來法律

您好,主要有以下幾種

(1)時效免責:即法律責任經過了一定期限後而免除,其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督促法律關係主體及時行使權利、結清權利義務關係,提高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穩定社會生活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2)不訴及協議免責,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關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就實際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與加害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協商同意的免責。

(3)自首、立功免責,是指對那些違法之後有立功表現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責任。這是一種將功抵過的免責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責,即在財產責任中,在責任人確實沒有能力履行或沒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況下,有關的國家機關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責任。

簡要回答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7樓:瓜瓜的夢幻生活

(1)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只有來自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的行為,才能保證其是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為的行為。擁有一定職權的人,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認定為濫用職權行為,不能免責。

(2)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或有效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執行職務人對他人造成一定的損害。

2、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正當防衛行為是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2)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3)防衛的物件只能是加害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針對加害人才能達到目的,因此不允許對加害人之外的人進行所謂的防衛。如果加害行為來自動物,對動物進行反擊也構成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正當防衛以能夠阻止加害行為為限度,如果超過了這一限度,對加害人造成了過重的損害,構成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2)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3)《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表達,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損害發生後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只是一種責任的事後免除方式,不同於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洪水、颱風、火山爆發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

6、其他法定免責事由。民事侵權應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一些特殊情況行為人可以免責,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一)依法執行職務

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權及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合法授權。

2.執行職務的程式和方式須合法。

3.執行職務的活動是必要的。即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時,執行職務的行為才是必要合理的。

(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和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採取的一種防衛措施。

正當防衛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防衛須以侵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即只有在不法侵害實際發生的情況下,才能實行正當防衛。對尚未發生或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的,則構成侵權行為。

2.防衛必須是針對非法的、不進行防衛就不能排除的侵害行為實施的。

3.防衛須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

4.防衛是為了保護本人、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實施的不法行為的侵害。

5、防衛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民法通則》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三)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現實和緊急的損害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損害的行為。

緊急避險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合法的權益會受到損害的緊急危險;

2.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

3.緊急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即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輕於所避免的損害。

《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四)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確作出自願承擔某種損害結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作為抗辯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受害人的同意須明確作出;

2.受害人的同意須自願作出;

3.受害人同意的內容是願意承擔某種損害後果;

4.受害人的同意須在損害前作出;

5.受害人的同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及善良風俗。

(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六)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除上述情況外,法律、法規規定可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的其他情況也為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第三人的過錯等。

9樓:法律實務研究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

第三人過錯。是指損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過錯造成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導致的損失。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自身、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防衛措施所造成的損害。

緊急避險。是指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回答的就是答案啊~~簡答題只要答對條目就可以了,對於多答了扣分否,要看閱卷老師的心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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