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回答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時間 2021-07-21 01:41:38

1樓:瓜瓜的夢幻生活

(1)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只有來自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的行為,才能保證其是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為的行為。擁有一定職權的人,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認定為濫用職權行為,不能免責。

(2)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或有效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執行職務人對他人造成一定的損害。

2、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正當防衛行為是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2)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3)防衛的物件只能是加害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針對加害人才能達到目的,因此不允許對加害人之外的人進行所謂的防衛。如果加害行為來自動物,對動物進行反擊也構成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正當防衛以能夠阻止加害行為為限度,如果超過了這一限度,對加害人造成了過重的損害,構成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2)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3)《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表達,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損害發生後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只是一種責任的事後免除方式,不同於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洪水、颱風、火山爆發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

6、其他法定免責事由。民事侵權應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一些特殊情況行為人可以免責,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2樓:匿名使用者

(一)依法執行職務

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權及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合法授權。

2.執行職務的程式和方式須合法。

3.執行職務的活動是必要的。即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時,執行職務的行為才是必要合理的。

(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和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採取的一種防衛措施。

正當防衛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防衛須以侵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即只有在不法侵害實際發生的情況下,才能實行正當防衛。對尚未發生或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的,則構成侵權行為。

2.防衛必須是針對非法的、不進行防衛就不能排除的侵害行為實施的。

3.防衛須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

4.防衛是為了保護本人、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實施的不法行為的侵害。

5、防衛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民法通則》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三)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現實和緊急的損害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損害的行為。

緊急避險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合法的權益會受到損害的緊急危險;

2.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

3.緊急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即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輕於所避免的損害。

《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四)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確作出自願承擔某種損害結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作為抗辯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受害人的同意須明確作出;

2.受害人的同意須自願作出;

3.受害人同意的內容是願意承擔某種損害後果;

4.受害人的同意須在損害前作出;

5.受害人的同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及善良風俗。

(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六)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除上述情況外,法律、法規規定可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的其他情況也為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第三人的過錯等。

3樓:法律實務研究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

第三人過錯。是指損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過錯造成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導致的損失。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自身、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防衛措施所造成的損害。

緊急避險。是指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回答的就是答案啊~~簡答題只要答對條目就可以了,對於多答了扣分否,要看閱卷老師的心情了.

《侵權責任法》的侵權民事責任型別?

5樓:匿名使用者

一、過錯推定責任情形:無聊動工———危林堆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 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38條)

(2)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58條):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②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③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75條)

(4)動物園飼養動物致損害(81條)

(5)建築物等及其擱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致人損害(90條)

(8)道旁施工緻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推定管理人具有過錯(91條)

二、無過錯推定責任情形:高建無車用——勞動產汙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32條)

(2)用人單位就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的責任(34條)

(3)個人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方對提供勞務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時的責任(35條)

(4)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時生產者的民事責任(41條)

(5)機動車侵害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48條,《道交法》76條)

(6)汙染環境致人損害時汙染企業的民事責任(65條以及第8章)

(7)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時作業人的民事責任(69條以及第9章)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責任(78條以及第10章81條除外)

(9)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86條第一款)

三、適用公平責任的情形:

(1)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害後果的規定:《侵權責任法》24條、《民法通則》132條、《民法意見》157條

(2)收益補償義務的規定:《侵權責任法》23條、《民法通則》109條、《民法意見》142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15條

(3)行為人補償義務的規定:《侵權責任法》31條、33條第1款、87條

(4)無因管理之債的規定涉及補償義務的:《民法通則》93條、《民法通則(意見)》132條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第1款)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民法意見》

132.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142.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157.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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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過錯推定責任情形 無聊動工 危林堆建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38條 2 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 58條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 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偽造 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 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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