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前,給員工進行不帶薪的培訓,合法嗎

時間 2021-06-27 14:04:34

1樓:皎皎月華

分兩種情況,入職前進行培訓,是可以不帶薪的,因為不屬於在職職工,還沒有正式錄用,如果是屬於簽訂勞動合同,正式入職,進行培訓,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

主要是看崗前培訓是否在合同期限內,如果在合同期限內(包括試用期)就應該支付工資;如果不在合同期限內,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因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係,若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則可以不支付,當然也可以支付(因為法律並不禁止這類自願支付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者提供勞動有獲得報酬權。而且用人單位與員工自用工之日成立勞動關係,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經濟賠償(除非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

員工不存在欺詐、嚴重規範規章制度的情況,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並且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否則是要承擔違法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入職前進行培訓,是可以不帶薪的,因為不屬於在職職工,還沒有正式錄用,如果是屬於簽訂勞動合同,正式入職,進行培訓,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

3樓:七臺河李陽平

分清是入職前和入職後的關係,放職前是你為了入職自願的,入職後是單位的行為要開薪的,入職前的培訓是增強入職的職業技能,作為入職條件,不開薪也是沒辦法的。

4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不合法,員工參加崗前培訓也是要支付工資的,並且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樓:鎮雄蔡少

肯定要算,這是以前我經手的一個案例。

這種屬於什麼型別工作,我前天面試通過了,要給我崗前培訓考核,考核不通過直接淘汰,請問合法嗎? 150

6樓:魔魚兒兒

單從他們入職做崗前培訓不發工資這一點,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

7樓:知道

感覺這家的招聘資訊各種假大空 畫大餅 藉助計算機 網際網路 越說的誇張說的邪乎 越不啥正經企業

8樓:

職前培訓,也稱之為上崗之前的培訓。通過了才能是帶薪,不通過是不帶薪。有些機構是這樣子的,比如說保險公司就有類似的考核。

你這個房產規劃師也類似於銷售。銷售等工資基本就是底薪加提成,做不到提成只能是拿底薪,但公司是不可能白白給你的,所以就說要職前培訓。這種工作有挑戰性。

能力強的人上萬一個月。能力不強的人,吃喝都成問題。

9樓:佔耘

培訓這麼久沒工資肯定不合勞動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基於您的問題描述,應該屬於勞動合同法中針對試用期管理的說明,需要您明確一下問題:

一、試用期長短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約定次數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千萬不可以重複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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