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用人單位是否有權不予批准

時間 2021-06-16 14:01:33

1樓:米蘭加油

員工請假要看什麼樣的假了,如果是婚假或者是喪假這樣的必須批准,還有比如病假探親假,如果是病假的需要醫院的證明才能批准,探親假一年一次單位也要執行,這個國家有規定的,如果是事假要出示證明才能批准,如果是無緣無故的請假,單位有權利不批准。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利不批,不批就是你孫子,壞透了.

真不批,就去醫院開個病假證明, 請病假單位肯定允許的.

3樓:無冬之夜

對於事假法律沒有做具體規定,公司有一定的批准權,

公司的做法就是看它到底缺德不缺德了,

如果公司缺德你也可以經常去問候一下不批准你的人的母親和祖宗八代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力不批准,這單位領導太不懂人情了。

5樓:法律快車

在用人單位的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員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但批准權在於用人單位。

一、員工提出請事假的,原則上應由本人事先親自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審批單》,明確請假的型別、事由、請假的時間。

再按用人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許可權進行稽核批准,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報人事部門備案。

如果員工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批准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應按曠工論處。

一般情況下,員工不會存在惡意請事假的情形,這樣的結果就是得不償失,除非是遇到萬不得已的事情。

二、勞動法事假最新規定是什麼

根據《勞動法》第45條的規定,只要能夠證明其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就享有依法休年假的權利。但是,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由此可見,如果員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請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且用人單位不扣其事假期間工資的,將不再享有當年度的年休假;如果當年度的年休假已經享受,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員工將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如果員工在當年度雖然請事假累計天數達到20天以上,但依據規定已經扣除其對應事假天數工資的,此時員工仍享有休年假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予以剝奪。

依據勞動法,怎麼勸退一個經常請假的員工??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企業規章制度,請假必須寫假條,違反公司規章以曠工論處,回改發錢的發錢答。

一切罰款以《公司規章》為依據。

如果你這個公司連規章制度都沒有怎麼運作的?!

最起碼有:

1、請假要求有請假條,請假後需要銷假

2、事假累計一次不超過xx天

3、請假不給工資,這個誰也說不出什麼。

勸退夠嗆,建議給他降薪調崗,逼著她自己走。

7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們單位的請假流程是怎麼的,有些是需要提前多少天的規定,不然當抗工處理,抗工多少天當提出辭呈。如果缺少這個請假制度,可以研究怎麼釋出新的請假制度,按照制度辦事。

8樓:吉吉麻麻麻麻

你可以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嚴格公司的人事管理,對於不按照程式請版假的員工可以給與辭退權的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來勸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來勸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專勞動合同:屬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

按照規章制度,請假必須寫請假條。你可以要求每日完成多少工作,未能完成單位工作要求,找他談談,提一下建議,如果還是不能改正,可以辭退此員工

11樓:勞動幫助者

沒寫假條的話直接辭退,勸他幹嘛。按曠工算。

12樓:親晴請慶

第三十九條 勞動來者有下列

源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根據

二、三款對其予以辭退

13樓:高蕾律師徐匯

1、首來先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自請假是有審批許可權

bai的,同時,員工也應當按照du請假的流程去zhi請,否則公dao司可以不予准假,員工來上班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曠工;

2、根據上邊的分析,企業應當起草自己的員工手冊或是規章制度來規範相應的請假。同時如果是事假的話,公司可以不予支付工資,並且如果曠工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公司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這些都是被勞動法所認可的。也體現企業的用工自主權。

14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抄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過曠工達到15天可以辭退,現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並無相關規定,以單位規章制度為準,另外職工有請假的權利,單位有是否批准的權利,不是職工請假就一定要批准的

(在別的地方看到的,不知道能不能幫到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