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後在員工結算工資時扣除員工工傷保險的費

時間 2021-09-06 11:21:30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金由單位為員工繳納,不能由員工承擔。

如果員工工傷,單位墊付的費用,不應該單位支付的,可以扣除。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的費用是公司出的。不能扣員工的。你可以去找勞動仲裁

可以從員工的工資里扣除工傷保險費嗎?

3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劉某大學畢業後,進入一家公司工作。劉某工作近半年,在一次和同專事聊天時無意屬中得知,員工的工傷保險是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的。當時劉某和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兩年,合同期滿後,公司決定不再與劉某續約。

劉某同意,但是劉某要求公司支付給他這兩年來被公司所扣除的工傷保險費用的工資。請問,公司可以從劉某的工資中扣除工傷保險費嗎?

律師答疑

公司要返還所扣的劉某用於工傷保險的工資。工傷保險是為了化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而設計的一種制度,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且保費應由用人單位繳納。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排除。

因此,本案中公司必須退還劉某用於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資。

法條連結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理薈萃

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是其一項法定義務,全部保費都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不能將法定的義務轉嫁到處於弱勢的勞動者身上。

工傷職工自己在公司辭職了,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4樓:

不能。勞動者以個人原因辭職的,不能主張經濟補償。事後以拖欠勞動報酬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援。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一種單方行為,其辭職選擇權在於勞動者,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辭職,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辭職行為一經送達至用人單位即生效,也就是說以其當時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原因的意思表示為準,在勞動合同的解除過程中,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存在一定違法情形的情況下當即直接解除。勞動者有依法行使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者可以選擇對因何原因向用人單位解除權,此種選擇權賦予給勞動者,勞動者可以選擇沒有經濟補償的辭職理由。在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脅迫等情形,勞動者已作出明確的解除原因情形下,就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反言原則,勞動者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在仲裁或者訴訟中主張其權利。

勞動者以辭職方式主張經濟補償的前提應是用人單位至少存在一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舉的情形,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以明示方式告知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其經濟補償能否得到支援的前提與基礎是勞動者是否有效及時向相對人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我在原來單位辭職了原來單位給我交的工傷保險好了在我工資里扣除的這樣做對嗎

5樓:baby無知的螞蟻

工傷保險應該由單位全部支付,員工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費用,但是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員工本人需要承擔個人繳納部分費用的,是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的。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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