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嗎,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了嗎?

時間 2021-09-06 11:19:29

1樓:匯法網

沒有看到關於用人單位的日常用工描述,無法判斷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請對照參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社保、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拖欠、剋扣員工工資,如果有以上行為,均違反勞動法;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處理,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3、法律依據:《勞動保險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請問具體問題什麼?

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了嗎?

3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回起1個月內

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樓:知道法也團隊

用人來單位不與勞動自者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單位違反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怎麼處罰

5樓:重慶王舸律師

法定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屬於加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且每天加班時間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7樓:匿名使用者

.補全加班費,之後責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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