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批准離職報告,勞動法如何規定

時間 2022-07-06 17:35:05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只規定必須通知,不是單位批准,單位也不用批准,更無權批准,到期你直接走人,不用理會公司。不過你要確定把辭職報告遞上了,儲存好遞交辭職報告的證據。

公司沒有滿足你要求的就直接去勞動仲裁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

你要離職,提前1個月就可以。

提出後,1個月後就可以辦手續了,不管公司同意不同意,當然同意最好。

ps:你辭職公司不用補償,他當然同意,沒有什麼不情願。只是怕找不到人頂替,所以1個月時間。這方面,勞動法還是保護勞動者的出發點。

3樓:任若蘭

第一你要有證據證明你已經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

第二:批不批准就不是用人單位的事了。

第三:法律明確規定由於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的原因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有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4樓:**要堅持

上面的幾個兄弟回答的夠全面了。這裡我給您個提醒,要小心企業耍心眼,您以為三十天後就可以自動離職了,回頭企業不承認您交過辭職申請了,說您是曠工,一旦您的勞動合同裡有特殊約定的賠償責任就麻煩了。您可以考慮用當地郵局的特快專遞把辭職信郵寄到人力資源部,儲存好郵件的回執單,可以作為辭職信送達的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要提前三十提出離職的,一般到三十天之後你可以直接離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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