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勞動者

時間 2021-06-18 16:10:36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其他網友舉出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說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但是,我提醒你注意的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是有限制的,那麼就是:必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僅應當給付待通知金,還要給付雙倍賠償金(按經濟補償金的雙倍)。還有要說明的是,對於解除勞動的理由是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的,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再者,注意你的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的約定超過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如果你已經履行的期限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試用期間,那麼實際上你已經不再處於試用期了,這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引用試用不符合錄用條件了。

總之,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多研讀法律,你一定更能把握那些似是而非的問題,不再茫然。希望對你有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不用提前三天告訴勞動者,但應當和勞動者說明解除的原因。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是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需提前三日通知?

4樓:法律快車

試用抄期內辭職提前3天告知bai

法律是怎麼規定試用du期的?1、固定zhi期限勞動合同在三個月dao以上的,才可以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3、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4、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5、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6、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8、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調動崗位也不能重新約定試用期。辭職後再重新入職的是否有試用期,法律無規定。

9、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參考於衡水律師www.lawtime.cn/hengshui

5樓:鬼丸無鋒

要錢的話 提前告知!不要的話隨你

試用期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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