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否以「玩忽職守」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3-14 14:20:09

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勞動者的「玩忽職守」,符合「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僅以「玩忽職守」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顯然不當。

如果以「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合理合法了——前提是:玩忽職守,肯定嚴重失職,但是否還有「營私舞弊」情節,和「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後果,如果後者不成立,那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玩忽職守的意思是: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其內容為: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結合單位的規章制度及一般人的認識去理解。

至於「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標準是什麼(損失多少),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5條第3款規定,「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

不服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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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不可以的。以下是具體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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