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主動開除員工需要做出補償嗎

時間 2021-10-26 06:07:45

1樓:兒童餐椅

劉某為某公司市場部業務員,在公司受金融危機影響,導致業務量下降的那時間,劉某覺得與其這樣在公司耗時間,不如重新找乙份工作。於是,劉某便向司遞交了辭職申請。公司批准了劉某的辭職申請,按照流程只要他在30天內配公司交接各項工作,30天期滿就可以離開公司。

【案例結果】用人單位確實有依據可證明劉某的行為違反勞動紀律,可以被處以解除勞愛合同的處罰,解除決定可以成立。【風險提示】提示一:選擇何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需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類似本案的情形,有些企業認為只要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員工很快會離職,放他一馬也無妨;也有企業認為員工故意違紀是對企業管理制度的嚴重挑戰,應當對這種員工給予違紀處分,直至辭退。處理類似問題沒有絕對的方法和模式,需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一方面,如果不對這些準備離職的違紀員工進行處分,則會給其他在職員工造成不好的影響,嚴重衝擊企業的健康環境;另一方面,如果不區分具體情況而一律進行強硬處理,用人單位可能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提示二:用人單位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公司決定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辭退劉某,應當對劉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辭退劉某行為合法承擔舉證責任。證據主要包括:合法制定並對劉某產生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劉某違反財務制度的票據、公司作出辭退決定的依據、符合法律規定的辭退程式等。

這些證據應當形成乙個完整的證據鏈,缺少其中一項,就有可能導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相比員工主動辭職的情形,企業作出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可能承擔法律後果和經濟損失的風險將大大增加。

【hr須知】第一,選擇處理方式要考慮各方面因素。以本案為例,如果劉某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大,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消極影響,公司可以考慮放他一馬,保留追究其相關責任的權利;如果劉某的行為給公司造成大額經濟損失,在員工之間造成不良影響,在公司有完備的制度作為處理依據的前提下,應該嚴格處理以觀後效;如果劉某的行為給公司造成大額經濟損失,但公司尚無完備的制度規範這種行為,公司有權追回受到的損失,至於是否作出處罰決定應慎重考慮,以防增加不應產生的經濟損失。第二,企業辭退已經提交辭職申請的員工,需要決策者慎重考慮各項風險和成本,應用恰當的方式在進行法制化管理的同時考慮人性化的需求,從而降低用工管理的法律風險。

【法條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樓:楓林晚

那要看單位開除職工,是不是無故的,如果職工沒有錯誤,是要補償的,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照半年計算。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如果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做出的決定,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是無理由辭退,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4樓:如果

要看是不是無故開除的,無故開除的按在這的工齡算可以拿幾個月的工資。比如做了3年可以拿2個月的工資

5樓:一線口語

分情況這個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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