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工作中的損失嗎

時間 2021-07-24 10:02:15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對於勞動者工作中過錯的認定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結合本案可以看出本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範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於勞動關係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損失的範圍確定與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一般而言,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說,用人單位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援用人單位的合法主張。

從勞動者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勞動者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賠償辦法,原則上不能突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最後,至於賠償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於離職勞動者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2樓:

你好!要看實際情況,如果的確因為員工的工作導致公司受到損失了,那麼的確是會以剋扣工資來作為懲罰的。有些員工上班時間精神不振,注意力不集中,結果工作時毀壞公司財物,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可能要進行賠償。

公司為保證拿到損失賠償,就會從員工的工資里扣除。如果毀壞的東西價值較大,員工就要擔心會不會被扣押全部工資。

事實上,員工毀壞公司財物,公司是否可以扣押其全部工資賠償,要先確定員工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員工的主觀程度,具體將分為以下情況:

1、員工出於故意

如果員工是出於故意毀壞財物的,屬於侵權行為,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對財產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並且,員工故意毀壞公司財物,致公司遭受財物損失,屬於違反公司規章,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出於重大過失

因為員工未盡到注意義務,所以員工有義務賠償。因此,公司可以直接從對方的工資進行扣除,不過,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其當月工資的20%,並且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員工出於一般過失

員工因為一般過失,或是基本無過失的話,其實已經盡了妥善保管義務的,所以員工不應承擔賠償義務。

不過,員工上班時毀壞公司財物,雙方對賠償協商不一致,並可能影響繼續建立勞動關係的,比如公司主張過多賠償的,扣除較多工資的,那麼為避免權益遭受損失,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辦***。

員工就公司剋扣工資申請勞動仲裁的,需要按照下面的步驟來:

1、需要準備好如下材料:

(1)勞動爭議申訴書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

(3)員工本人的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4)影印證據資料一式三份,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2、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然,要是遇到的公司對所有員工的工作任務安排都是這麼個標準的話,那麼建議可以聯合起來一起去申請勞動仲裁,人多力量大,相信也會比較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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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是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有的單位不會要求員工賠償。一般不會要求員工100%的賠償,一般會要求員工按損失的30%賠償,主要還是看損失的金額多少來定。有的員工不原賠償的一般都不會要當月工資,自己主動離職,有的員工覺得工作福利待遇好願意賠償。

個人意見希望對你有用

4樓:彩虹上的灰雪

賠償工作中的損失,具體要看什麼情況和造成的損失多大了,如果只是一些小事而只是想扣員工工資並且入職的協議合同上面沒有註明這些扣款,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便扣工資的。如果是造成的損失較大,用人單位當然可以要求賠償的,不過企業也要承擔員工培訓不到位的責任的。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應該賠償嗎?或者按什麼比例賠償?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應該賠償的,從工資中賠償損失,每月不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員工工資,但以下情況除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者需要支付賠償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其賠償根據情況確定,但是目前賠償比例沒有一個具體標準。

工作過失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這個標準很難確定,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是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均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證明,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少有使用的例項。

實際操作中單位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依據主要有二種:

一、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有約定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條款,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後應該依合同的約定賠償單位的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8樓:法國之索菲亞

需要賠償的,按什麼比例的話這個要看情況而言,因為如果你們之前有籤合同的話就按照合同上的比例賠償,如果沒有的話就得全額賠償,這也會f分情況的,關鍵在於老闆

由於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嗎?

9樓:知道法也團隊

對於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即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範圍。

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即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如果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不得全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以便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避免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保護用人單位的財產權益,如果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使用人單位的財產受到損失,勞動者仍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敦促勞動者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有關勞動規章制度。

總之,對於勞動者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結合勞動合同及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以便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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