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辦案流程圖

時間 2021-05-05 00:15:25

1樓:匿名使用者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乙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乙個月到乙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

(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

1、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後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要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進行進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階段可以採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1)拘傳: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逮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並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後,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2樓:2zz嶺北

刑事案件具體流程圖:

一、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1、檢察院可立案的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譬如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訊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智財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公安機關可立案的刑事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4、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這麼做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偵查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1、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

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三、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審判

1、一審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二審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收到判決10日內)裁定(收到裁定書5日內),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2)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3、二審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乙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4、再審

5、提出時間

(1)一般而言,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申訴,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過兩年的,應當受理:

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②在期限內向法院申訴,法院未受理的;

③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6、再審情形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7、再審審理期限

應當在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第二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醯鈉、毒鼠矽、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樓:加百列

公安機關在移送案件之前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可達到八個月。

時間流程圖如下:

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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