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裡面的2年追溯期和保險合同裡面的半年觀察期衝突嗎

時間 2022-03-26 22:35:06

1樓:藍堂美月

不衝突。

兩年期限是不可抗辯條款。超過兩年之後,保險公司無權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並且拒賠。

觀察期一般是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一百八十天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兩年的不可以抗辯條款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動輒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觀察期是保險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被保險人帶病投保。

法律依據是: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樓:季新

沒衝突的。

都是防止帶病投保!

保險法規中是否有關於追溯期的硬性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追溯期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從保險責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時間,保險人對此期間發生且在保險期限內首次提出索賠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追溯期時效

保險追溯期是指自保險期間開始向前追溯約定的時間期間,投保人連續投保,追溯期可以連續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應超過首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間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險合同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上面說的夠清楚吧,如果你們單位在上保險前沒有人出險的話,就不用理保險公司說的追溯期的問題,因為那是用來對過去所發生的疾病或意外的保險理賠的負責問題,你們單位沒有人生病或有意外,建議你還是先把你想要解決的事情問好,畢竟你們單位所有人的保障問題更為重要!

如果你對這家公司不滿意,可以再找其他公司對比,引入競爭機制啊,有了競爭,誰的好,給的優惠大,保險範圍寬,對你的問題解決得好,你再做啊。這樣主動權就更在你那邊了。別忘了,你是掏錢的,很多東西你做主,例如什麼時候做。

另外可以給保監會打**問,肯定權威。

4樓:

追溯分為兩種,向前追溯和向後追溯. 向前追溯就是,向保單起保日期之前追溯,主要體現在按照期內索賠式投保的產品責任險中.簡單說:

就是對起保之前生產的產品,在保險期間出險了,保險公司也要賠付!

例如:a公司在2023年生產了一批產品,然後,在民安投保了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07-01-01到2007-12-31號,追溯期為1年,意思就是說:對於2023年生產的產品在2023年出險了,保險公司也要賠付.

(追溯起始時間為:2006-01-01,追溯結束日期為:2006-12-21號)

在追溯期,但是不在保險期間發生的案件,需要理賠! 追溯期主要是向前追溯,就是起保之前,用於產品責任險比較多!

在責任險中有追溯期的概念,下面查到的些資料可供大家理解。

產品責任險附加條款彙編:

產品責任險的承保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事故發生為基礎,這種方式下只要產品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不論何時提出索賠,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另一種是以索賠提出為基礎,這種方式下不論產品責任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只要被保險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概念是理論上的,現實承保中保險人為控制風險,對在事故發生制下提出索賠的時間和對在索賠提出制下事故發生的時間均有限制。

我國目前產品責任險的基本條款採用的是事故發生制,在賠償處理部分規定: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如果要採用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方式,保險人則規定追溯期,即在追溯期開始後發生的產品責任事故並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才承擔責任,且追溯期一般規定不超過5年。一般情況下,保險人出具第一張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保單時,不給追溯期。現實承保中,採用此條款,被保險人通常可有一定寬限期,即便保單到期或登出,只要被保險人在條款中規定的發現期中提出索賠,這個索賠仍舊有效。

我國目前保險市場對產品責任險以索賠提出為基礎承保的最好條件為:追溯期5年,發現期3年。採用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方式,如果能把發現期爭取到2年,則即使沒有追溯期,也已經優於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了。

猶豫期 等待期 寬限期 責任期限的區別

5樓:淮安浙江人

1、猶豫期: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後,有10日的猶豫期。在猶豫期內,如果投保人認為該保險合同與投保人的需求不符合,可以解除合同,全額退保。

2、等待期又稱免責期或觀察期,是健康類保險的特有條款。

是指健康保險中病、殘、亡發生後到保險金給付之前的一段時間。現實中「等待期」的約定,時間長短不一,短的3-5日,長的90日,比如疾病保險大保單中都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子自患病之日起,直到約定的等待期間屆滿以前,不能從保險人處獲得任何給付。

例如,一年期住院健康險為30天,重疾險為90天。這就意味著您購買此款保險後因疾病30天以內住院,是不受保險保障的,無賠償。而如果90天內患了重大疾病,也無法得到賠償。

3、寬限期:

是指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自首次繳付保險費以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每次保險費到期日起60天內為寬限期。

寬限期:保險合同交費都有60天的寬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購買重大疾病保險,到09年的12月15日應該交第二期保險費,從12月15日起至次年2月13日止,為60天寬限期,在這寬限期內,投保人可隨時將保險費繳齊,不影響保障——如果被保險人出險,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4、中止期:

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納保險費,則保險合同進入中止期,中止期為2年,此期間,若被保險人出險,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在這2年中,投保人可隨時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復效,在得到保險公司同意後,補繳以往各期保險費和利息,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健康險重新計算觀察期(等待期)。

5、終止期:

上例中,如果寬限期結束2年後,投保人依然未申請保單復效,則保險合同進入終止期,此時,投保人只能選擇退保。

6、保險期限與責任期限:

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指的是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的保險有效時間。也就是投保人投保之後,保險從生效那一刻開始,到終止的日期。這個期限以外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而如果是在保險期限中發生了意外傷害,保險公司就要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保障金的理賠。而這個規定的範圍,就是保險公司在合同中規定的責任期限。

投保人如果真的不幸遭遇不測,往往要經過相當長的就醫**,才能確定是否已經成為殘疾,或者殘疾的程度?如果在責任期限結束後,仍舊不能確定殘疾程度的,那麼就能確定投保人的損失。保險公司就要根據保險合同來進行理賠。

什麼是保險觀察期?

6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觀察期也稱為等待期,是指在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健康保險中,被保險人首次投保時,從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時間。該時段內,被保險人患病所發生的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一般來說,重大疾病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中都有乙個觀察期,一般為30天或90天,在觀察期中生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設定觀察期是為了防止投保人已經發生保險事故或者知道會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經濟補償的行為。

不同公司的觀察期是不同的,一般而言重大疾病和日常住院醫療的觀察期為90-180天,住院津貼是30天,而意外醫療是沒有觀察期的。

觀察期一般是從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算起,只適用於第乙個保險年度,對於可續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不再有觀察期。

觀察期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特有的條款,在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沒有此項條款。所謂觀察期又稱等待期,是指從健康保險合同生效日開始後一定時期內,對被保險人因疾病所致的醫療費用支出、收入損失以及身故等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觀察期結束後保險公司才按照約定的內容承擔保險責任,因此,觀察期也可以稱為免責期。

[1]觀察期條款就是將寬限期以條款的形式予以規定。需要指出的是,觀察期只是針對疾病事件而言,因意外事故所致的身故、醫療費用支出、收入損失則不受寬限期條款的約束,一旦合同生效,保險公司即承擔保險責任。

7樓:小朱說點事

健康類保險產品通常設有「觀察期」或「等待期」,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遼寧保監局提示,不同保險產品的「觀察期」長短不一,短則3日至5日,長的可達90日。如果是準備生孩子的夫妻,宜及早購買生育疾病險或母嬰健康險。

由於癌症等重大疾病的高發,重疾險險種越來越受到關注。遼寧保監局提示,購買重疾險時,要借鑑家族其他女性成員的患病史、壽命史,並結合自己的工作、生活環境,規劃預防出現的疾病,對照保險產品的保障範圍選擇適合的險種。同時,要特別注意保險責任是否有「原位癌」保障。

一般的重疾險產品對原位癌是不賠付的,只有當原位癌惡化為浸潤甚至全身擴散和轉移時才符合賠付條件。

8樓:匿名使用者

上樓的老闆說完了,我也沒有什麼說的了!就直說一下,中國平安公司的等待期是90天,90天後發生符合合同範圍內的重疾都提前給付你所保的保額,如果是在90天前因意外發生的重疾,也提前給付,注意,這是因意外

9樓:匿名使用者

非常開心,百姓的保險意識越來越強。所謂的保險觀察期是針對醫療險和大病健康險而言的,保險公司為了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逆選擇,也就是生病了才投保,規定了從保單生效之日起6個月或一年的時間,在這6個月或一年的時間內生病,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這個時間就是觀察期,也有公司是90天。

社會保險法中觀察期,免責期,責任期限是什麼意思

10樓:大清督師袁崇煥

觀察期,是指在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這幾類健康保險中,被保險人在首次投保時,從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時間內被保險人患病,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賠償責任。從觀察期的時限來看,在普通住院類醫療保險中,觀察期一般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險中,觀察期一般為90天、180天、一年。

免責期:指壽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免責期。免責期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的行為。

責任期限就是承保方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限,是合同規定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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