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裡包括保險法嗎,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80

時間 2021-09-08 18:12:25

1樓:李二苟不苟

有,先介紹下民法典

什麼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 2015 年開始編寫,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過的,將於 2021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民法典其實就是九部法律的合集,這九部法律分別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在《民法典》生效之日起,上述九部法律同時廢止。《民法典》本質上是對現有法律的一次梳理,而不是新增了相關的法律條文。

民法典裡與保險相關的

其實保險用來保護投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有兩個重要的制度,就是保險利益制度和受益人制度,在開始說民法典繼承債務法條之前,我們先來**一下這兩個制度

保險利益制度: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任何人對於自己的身體或者壽命,有無限的利益;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則,家庭成員相互間具有保險利益;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以他們之間存在撫養贍養或扶養關係為前提)具有保險利益;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有積極利益關係的人,也具有一定保險利益。

受益人制度:受益人是根據保險合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受益人的指定應當遵循保險利益原則,《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很多人說這一條體現了保險的避債避稅的功能,其實也不盡然,保險也不是法外之地,但是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受益權大於債權,債權人無權要求受益人以保險金來償還債務,這一點在法律中是被肯定的。

所以在實際的應用當中,保險產品由於其保險利益和受益人制度經常被用於個人與家庭、個人與企業之間的資產保全,只要我們弄明白了這兩個制度,很多看起來很複雜的案例就可以迎刃而解,具體的案例就不在這裡展示了,咱們接著說民法典跟繼承與債務相關的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把以上兩個法條結合在一起看,在某種特殊的案例裡其實二者是有爭議的。案例:張三與其父母共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喪生,張三生前為自己購買一份意外傷害險,受益人為其母親,並且張三未婚且為獨生子女。

這個案例如果用民法典1121條沒有繼承人的先去世,推定張三先去世,然後受益人其母去世,保險金作為受益人(其母)的遺產發生繼承,由其母方的兄弟姐妹100%繼承;如果用保險法42條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去世,推定其母先去世,然後被保險人張三去世,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發生繼承,張三未婚,由其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各繼承50%。在司法實踐中,類似的案例首先適用於保險法,發生遺產繼承的部分再適用於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什麼意思呢?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按之前的繼承法解釋,如果第二順位繼承人不能正常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能歸國家所有;現在的新民法典擴大了繼承範圍,規定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

民法典第1133條: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可以解決很多難題,例如殘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敗家子女,從父母處繼承的財產,由於他們沒有管理財產的能力,他們所繼承的財產很可能遭到侵佔或損失。此條新增規定為法院裁判和規範當事人的遺囑行為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可以說是民法典繼承編中的一大亮點了

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自被繼承人死亡後,到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償還給債權人之前,尤其是遺產的分割存有爭議的情形下,遺產的管理處於一個真空狀態。所以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以填補真空期間遺產無人管理的漏洞,具體關於遺產管理人的制度在國內還沒有明確起來,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香港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有興趣的夥伴可以去查閱相關資料。

內地人跨境購買保險,在投保人去世,申請投保人變更,香港保險在變更投保人的時候是不認可內地開具的死亡證明(並非理賠時不認可),保險公司會要求要求孩子的監護人出示遺產管理書,這裡要求出具的遺產管理書其實也是源於香港的遺產管理人制度,這是一個法制嚴謹的表現。但如果真的發生這種情況,我建議大家還是要指定一個第二投保人,這樣會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民法典第535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代位權的司法解釋: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這一條其實是在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例如,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了增額終身壽險,投保人在投保期間欠下鉅額債務,那麼債權人有沒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提出償債申請呢?答案是不可以,債權人是沒有對債務人的人壽保險的代位求償權的,但是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債務人,取得勝訴後持生效的法律文書,要求人民法院對債務人投保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強制執行,即強制退保還債。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保險詐騙罪的具體處罰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認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認定上,應當由公安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後來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的則可以判處緩刑,並追究法律責任。

3樓:籃球部落隊

民法典中並沒有涉及五險一金的條例,涉及五險一金的相關法律條例可以找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

4樓:放心籤電子合同

民法典確實有關於保險的部分內容:

如機動車保險、擔保保險金、倉儲保險等等。

保險法仍然會存在。

《民法典》實施後,我國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民法典》將於2023年1月1日施行,同時將有九部法律廢止

5樓:有心人

民法典就是過去的《民法總則》。是不包括別的法律的。

6樓: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保險法也屬於民法典的一部分,是關於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

7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典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民法典不包括保險法,但是深刻影響了保險業。因為保險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部分,民事合同的普通條款同樣適用於保險合同。

保險法隸屬於商法,同時兼具著經濟法的內容。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其實是融會貫通的,都屬於私法。只不過民法是基礎。

所以保險業應該受到民法典的管轄和涵蓋範圍。

8樓:渴侯含巧

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範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係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範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採習慣法作為補充規範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司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所以民法典裡面是不包括保險法的。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80

9樓:暴走少女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

拓展資料:

一、民法

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

3、2023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二、民法的含義

1、民法是有國家強制力(區別於道德等)的社會生活規範。

2、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其他關係不調整)的法律規範。

3、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

三、民法性質

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的基本法

2、民法為文明法

3、民法為行為規範兼裁判規範;

4、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內容來說,是規定權利主體有無權利、義務的法律,因此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式法。

6、就其適用範圍來說,是施行於一國範圍內的法律,因此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

7、就其效力來說,是全國範圍內主體間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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