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的疑問,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時間 2021-09-07 03:44:41

1樓:匿名使用者

「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就是人壽保險公司只有在公司分立或者合併的時候才可以解散,其他情況不得解散。」「依法撤銷」就是撤銷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撤銷的時候。

原有保險業務會轉到別的保險公司,原有的保險單也依然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分立,象現在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前都叫中國人民保險公司,2023年產壽險分離,所以分立為中保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人民保險。依法撤銷,就象我們國家的計委(國家髮菜計畫和經濟委員會)和經貿委(國家經濟**委員會)就經過人大討論給撤銷,但相關職能改組為現在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也就是***。有時候社會發展會淘汰或更改一些行業和公司,但國家會妥善處理和解決由於撤銷這些公司帶來的問題。

相關權益會移交以後的相關部門。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3樓:寶貝不哭帶你飛

1、自願原則。這是指保險

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即投保人、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保險法律關係,不受他人干預;投保人有權選擇保險人和保險的種類、保險的範圍、責任等。

2、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而言,誠信原則主要表現為應當承擔的二項義務:一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如實告之義務,即應當將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作出陳述;二是履行保險合同時的信守保險義務,即嚴守允諾,完成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對保險人而言,誠信原則也表現為其應當承擔的二項義務:一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保險條款告知投保人的義務,特別是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二是及時與全面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3、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的成立需具備三個要件:

(1)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錢估計的利益;

(3)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利益。

4、近因原則。

解讀保險法:如何理解不可抗辯條款

4樓:小想的小世界

不可抗辯條款是指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自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間後(通常為兩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

目前,在法律上確立不可抗辯條款的地位,並不是我國某個或某幾個壽險公司客觀上需要這個條款,而是有了這個條款的限制能夠使我國整個壽險業市場更穩健發展,更適應國際保險慣例,提高我國保險人競爭能力,迎接外資保險人挑戰。

不可抗辯條款是指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自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間後(通常為兩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

從歷史上看,不可抗辯條款是為了度過「誠信危機」,重塑保險公司的誠信形象而出現的。18世紀末到19世紀上葉,英國的壽險市場還普遍實行嚴格的保證制度,即保險合同的效力取決於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與保證義務的履行。這意味著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索賠時,只要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有違反保證或者不如實告知的行為,即使這個行為對於保險風險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保險公司都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合同,拒絕賠付。

因此在當時的英國,保險事故發生後,一旦發現投保人有不如實告知的事項,即使是已經生效數十年的長期保單,保險人也會認定保險合同無效,拒絕向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履行賠付義務。這使得購買了保險的善意被保險人無法得到預期的經濟保障,由此而出現的合同糾紛案層出不窮,與日俱增,保險公司也因此被稱為「偉大的拒付者」。這種現象直接導致了保險公司的信任危機,威脅到了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講的很詳細,如有案例可以說明就更好看,相關案例可以聽 喜 馬 拉 雅 廣 播 中 保險套路 **;

保險法第16條

6樓:奔跑吧洋洋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7樓:找法網

保險法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投保時故意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是指所交的所有保費。

根據《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第十九條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8樓:俺又回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9樓:保險理財張朝華

您好,保險費就是從合同成立之日起到當下的累計已交保險費的總和,記住是不退還哦。而現金價值,只有在主動退保和強制退保時才會出現的。現金價值可以理解為您的保單值多少錢。

10樓:百度使用者

因投保人在給被保險人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所以合同屬單方面違約,合同也就不存在保單的現金價值,合同解除後,等於您什麼都沒有還花了保費,本人是長春保險公司的員工,如有需要幫助的地方可以聯絡592244107

11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保險費(包含現金價值在內) 都不退還。

12樓:風有時來過

不退還保險費的概念是,只能畫個圈圈詛咒.....一分錢都沒了,還管他是保費還是現金價值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23年修正哪些內容

13樓:宇宙一星滄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其中第一條明確指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做出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第一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保險法第十七條內容是什麼?

14樓:不煩_不凡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最新保險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2月28日通過,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3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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