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法方面的案例問題,關於保險法的案例

時間 2021-09-11 22:26:56

1樓:

因為從來沒寫過,對案情的一些具體情況也不瞭解,不敢亂來。。因此給你找了一個框架,你可以自己嘗試寫或者找律師**

起訴書的內容和結構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此外,還有“附項”。

一、首部。1、標題文書上部正中寫“民事起訴書”。2、當事人基本情況。

在原告和被告欄目內,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和住址。當事人的書寫程式是:(1)原告,有幾個依次寫幾個。

原告如有**人,就寫在哪個原告的下一行。(2)後寫被告,有幾個依次寫幾個。(3)再寫第三人,有幾個依次寫幾個。

原被告如果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時,就在原、被告欄內寫明單位名稱、地址,再寫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託**人的,註明委託**人姓名、單位和職務。

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訴書的主要部分,包括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1、請求事項。即訴訟請求。要簡明扼要地寫出請求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的爭議問題,也就是案由。

即請求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如請求賠償,償還債務,履行合同等。

2、事實。即雙方爭議的具體問題,要把爭議的起因、經過、現狀、特別是爭議的焦點,具體地寫清楚。敘述案情時,必須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案件事實,敘事要明確,與爭議事實有直接關係的事實,要詳細敘述明白,與案件事實關係不大的,但又必須交待清楚的,可以簡要概括。

3、理由。即訴訟請求的根據,主要是列舉證據,說明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同時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分析論證。

總之,寫正文部分時要注意以下問題:a、請求目的必須明確具體。b、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c、寫事實和理由時,著重寫爭議的焦點和實質性重點,闡明因果關係,寫過程儘量概括,力避拖沓,空洞;分析必須有根據,引用法律必須準確。

三、尾部。在正文之後,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關,而後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具狀的年月日。

四、附項。這是民事起訴書的附加部分。應具體寫明民事起訴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2樓:湖南陳優律師

寫起訴書還需要其他資料,受害人無責任,對方車輛又有保險,這種案件執行起來沒有麻煩,建議你請專業律師進行**。

關於保險法的案例

3樓:匿名使用者

1. 首先a應該賠償,因為a對標的車發生事故時有保險利益,因為已經過戶,保險也過戶了。第二標的車發生的保險事故屬於保險事故範圍內,而且事故是意外事故。

第三,老張作為受害人是事故中的第三者,從商業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角度和概念上來講第三者是區別於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第三方,所以這個案例中老張既不是保險人也不是被保險人,所以第三者就是老張。且老張是標的撞傷後導致死亡,屬於三者險範疇。2免責無效,因為我國商業保險中財產險條款是經保監會備案的,就機動車財產保險部分分三大類條款,a,b,c其中a類如人保),,b類條款對三者險中規定被保險人所投保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而c類條款(如太平洋保險)中僅對造成被保險人**的不予賠償,而本案中老張則都不屬於此範疇。所以保險人的免責對此案並無效力。3,格式條款如按本案情形保險人對三者險附特別約定責任免除而減輕保險人義務,而加重了被保險人責任和義務的,排除被保險人權力的根據新保險法規定視為無效。

如果還有異議 希望你能追問 呵呵!

4樓:匿名使用者

1、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六條第(二)項無效,予以賠償)2、免責無效(本案排除了道德風險存在的可能,作為肇事者本身並未獲得賠償,根據《合同法》第40條之 規定和《保險法》第31條之規定,該免責條款無效。另據《合同法》第56條之規定,該免責 條款無效並不影響與本案有關的其他部分合同條款的有效性)3、格式條款無效(按照《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 利的條款應屬無效。)4、僱傭關係(肇事司機跟車主是僱傭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1、a要賠償。2、2和3的條款有效。3、a和小張的關係是僱主與僱傭關係。

關於新保險法的案例分析題

6樓:慧海觀瀾

(1)合理,孩子是受益人,保險金歸孩子所有,但是因為甲沒有成年,所以應該由甲的監護人來幫孩子行使權利。父母離異,不影響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任何一方仍有監護權。

(2)合理,孩子和乙生活,父親是監護人之一,主撫養人也是父親。

(3)不成立。人身保險規定在投保的時候具有保險利益就可以。

(4)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不管是王某,還是乙替孩子行使權利,都無權處理該筆保險金!

7樓:雪飄花心

1,不合理,因為有指定的受益人,孩子又歸乙生活,所以不合理。

2,合理,孩子的監護人。被保險人的兒子。

3,拒付是拒絕的王不是乙吧。是王就合理,乙就不合理。

4,給乙,王監督乙給孩子存起來!

一部分個人觀點

8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2樓的說法,保險公司的賠付時按照保險法中的受益權和婚姻法中的監護權來處理的,其最重要的是受益權,投保人的權益是繳納保費和退保的權益。

9樓:愛尚威

滿意答案很好o(∩_∩)o哈!

10樓:

保險公司也真能扯淡,人家無保險利益你幹嘛收人家的保費啊!!

保險公司肯定要賠錢的,至於給誰我就不太懂了。

保險法的一個案例(越詳細越好) 15

11樓:巧應答

保險法案例

涉及到保險法,雖說法律是統一的,執法者卻會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保險業內人士與業外人士看法,也會不一樣。在保險案件的審理中,同樣的案件經不同法官審理,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對於一個案例的判決正確與否,99名法官,或者99名律師,都會有不同意見,看法相左。

如果因為偷竊一件對於社會十分不重要的東西,例如,偷了丈夫與情人合影的像冊,因為偷電意外觸電身亡,保險公司賠不賠?

如果法院認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才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偷竊丈夫與情人合影的像冊,是輕微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法院就會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比如,酒後開車是常有的事情。如果酒後駕車,車毀人亡,可能因其行為違法而不賠償。如果法院判定酒後駕車造成損失可以不賠,那麼,開車時候打手機造成事故,也可以不賠麼?

穿拖鞋駕車造成車禍,也可以不賠麼?

這樣會導致什麼結果呢?保險可能會失去人們的信任。人們誰還會相信保險公司呢?

2023年12月,“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經過中國保監會備案,並且被批准。也就是酒後駕車肇事,致使第三人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酒後駕車,在某些保險公司也可以上保險了。

人們對此看法也是不一致的。

有的人認為:這個險種,存在道德風險,縱容人酒後駕車。另外還有人認為:保障第三方利益不違法。比如,盜竊險也是保障第三方利益。

因此,有時候,法院的判決也不是無懈可擊的。

從10個方面討論。它們是:

一、保險法基本原則。

二、保險合同之訂立。

三、保險合同之主體。

四、保險合同之解釋。

五、保險合同之履行。

六、保險合同之內容。

七、保險合同之轉讓與抵押。

八、保險合同之效力,無效,變更,解除。

九、保險合同之索賠理賠。

十、保險合同之欺詐。

關於保險法有幾個基本原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在這裡,我僅僅想通過幾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因出幾個實際的問題,結合保險法,作一些討論。

(一)保險利益原則。

(二)損失補償原則。

(三)分攤原則。

(四)最大誠信原則。

(五)保險近因原則。

(六)保險代位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一項重要原則。如何認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實踐中,存在著分歧,也引起一些訴訟。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但是,確實存在著經濟利益,就可以投保。

保險法內容--案例題 急急,

12樓:吳越霜雪

新保險法對該問題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規定,所以首先需要明確你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從而判斷法律的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保險法施行後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簡單的將,如果你的保險合同訂立於09年10月1日之前,索賠比較困難,林某轉讓別墅所有權之後,對別墅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李某與保險公司不存在保險合同關係,也無法索賠。

如果你的保險合同訂立於09年10月1日之後,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林某轉讓別墅所有權給李某,李某承繼林某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李某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13樓:董治華

如果林已經把保險轉給李了,林不可向保險公司索賠,李可以索賠,保險法第49條

14樓:匿名使用者

舊保險法應該是不行的,新的還沒看過。

保險法案例 有如下三個案例 請高手指點應該如何應對 後面附著有我的相關疑問 謝謝

15樓:阿嘉

1、按照《遺產繼承法》相關規定執行,保險受益金作為遺產來分配繼承(因為其女提供不出證據)。

2、(1)、人身保險中涉及第三人的,保險公司給付之後,第三者責任人也應賠償,相關金額需參照其醫療費用、健康費用、其他衍生費用等損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協商執行,協商不果,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2)、本案目前看來涉及的法律責任一是保險公司的責任合同給付責任;二是肇事方的賠付責任;三是校方管理不善的責任;

(3)、財產損失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人身保險適用給付原則,財產損失保險適用賠償原則(按照經濟損失額度為賠償限額)。財產損失保險中涉及第三人有以下幾種情況:

a、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額度與損失額度相同或者保險額度超過損失額度,則可申請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額度先行賠付,然後保險公司按照代為求償權的規定,向第三方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其賠付金額);

b、不足額保險: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額度低於實際損失額度,保險公司按照自己承擔的保險額度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第三方責任人賠付給受害人;同時保險公司依據代為求償權針對自己賠付的部分向第三方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其賠付金額);

因為我是保險工作者,但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上面的幾個問題是按照我依據《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解釋,希望滿足的你的需求。

幾個關於書法的問題,關於書法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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