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工人能不能在辭職一星期過後離職

時間 2022-05-09 14:35:07

1樓:勤勞的老克

你按規定辭職,到時間可以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就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如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再要回工資就是了。

我是自願辭職的後來找到工作後體檢出現了病歷不能上班了能領取失業金嗎?

2樓:文志成功

應該可以領取失業金!

因為你工作時單位買了失業金的!

領取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即可。

喜歡我的一個男上司在我離職一個禮拜後,突然他也辭職了,我是聽別的同事說的,問同事也不知道為什麼,說

員工離職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3樓:小嶽談法

法律常識:離職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4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式如下:①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

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

居委員、村委員、社群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5樓:小然然與小鑫鑫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二章 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

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6樓:到永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以及行政法規有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有:

1、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式、已辦理失業登記;

2、用人單位以暴力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7樓:純白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這一規定要求申領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是就業轉失業人員,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依照規定的費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由此可以看出上述離職都屬於非因本人意願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而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首先,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必須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式。其次,因為失業保險的目的並不只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還有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所以失業人員必須有求職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職業介紹和培訓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員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如被單位解僱、被迫辭職等。職工主動離職,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繳納失業保險後,並不意味著離職就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9樓:jake創意

符合這3個條件的失業人員,離職後還可以領取這筆失業金

10樓:木溪與浩彬

勞動者失業,並不意味他有權利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這一規定要求申領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是就業轉失業人員,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依照規定的費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由此可以看出上述離職都屬於非因本人意願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而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首先,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必須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式。其次,因為失業保險的目的並不只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還有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所以失業人員必須有求職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職業介紹和培訓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我是富士康的小時工按照規定辭職提前一星期就行線長就

最近有員工上幾天班就要辭職,我們公司能不能規定:上班不到一個星期要離職的不可結算工資,這樣做合不合法呢

11樓:國貿奇哥

要求上肯定是不合法的,不過,的確是有些員工為了在你店裡上幾天班賺點錢或是住幾天、吃幾天就要辭職的,你可以規定剛入職一個月內員工提出辭職的話,需要扣除三天試用期工資,這樣應該好些!!雖然法律最大,不過,針對那些不太好的員工的確要用一些非常之法!!

12樓:zbd不戀水的魚

不合法,按照法律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雙方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無論員工上幾天班公司都需要給予正常支付工資。

公司規定年前一個月內不能離職 合理嗎

13樓:諾諾百科

不合理。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的規章制度與勞動法規定衝突,這是不符合法律規範的,由於其本身已經違反了法律,這肯定是無效的。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合同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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