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旅橋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陵宴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尺鎮銀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失業金不是公司發的,是國家機構發的,但你可以向你們公司要求補償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哪些?分別去**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源銀差辦理時需要哪些材料?每月幾日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2、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搏銀;
3、在職期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4、失業前繳費滿一年(扣除已享受的繳費年限);
5、失業人員辦理求職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至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失業登記。
至戶籍所在地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所需材料:1、《勞動手冊》或《就業失業登記證》;
2、失業保險登記表(首次申領時用);
3、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4、身份證;
5、實名制銀行結算戶存摺。
申領通過雹皮的,工作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手冊》上記載本次申領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起止日期。
失業人員每月15日左右憑銀行存摺到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公司閉店安排員工調店不去,要求解除合同公司有義務幫助員工辦理失業金嗎?
3樓:
摘要。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公司閉店安排員工調店不去,要求解除合同公司有義務幫助員工辦理失業金的。
公司閉店安排員工調店不去,要求解除合同公司有義務幫助員工辦理失業金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公司閉店安排員工調店不去,要求解除合同公司有義務幫助員工辦理失業金的。
第一,如果公司撤友孝櫃後,雙方因此解除勞動關係的,則公司應該向好喚稿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衛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則應另外向鏈賀員工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二,如果雙方悄談兆同意由公司侍手安排其它工作而不解除勞動關係的,則公司無需啟租支付經濟補償金。撤櫃調店不去有補償,公司調崗需要與員工進行協。
第嫌雀則三,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需要提供芹棚新歲公升的工作崗位。如果公司以員工不同意調崗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計繳費時間滿數頃叢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薯櫻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乎告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我打**諮詢過勞動局,勞動局是這個我的,分公司閉友擾店有調其它分公司的新崗位給我,我協商解除合同公司不同意,我不想去新崗位,只能自己辭工族前走人,是這樣的嗎?很迷茫,辛苦做了三年,兆告清交了三年的失業保險,分公司閉店,公司不給我辦失業金。
這個需要給您辦理的。
分公司閉店調其它新崗衝手位我不想去,提出公笑頃司跟我解除合同,關鍵是公司不跟我解除合同呀!現在逼我籤調崗合同,不散公升嫌跟我排班逼我籤,不籤強行不排班處理。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沒有勞動合同,公司搬遷工人不願跟去,是否有補償
你好,一般如果是在本市範圍裡搬遷,可以不用給補償。一 沒有勞動合同的處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核正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標準為上述期限的二倍月工資。二 不願隨公司搬遷繼續就職的處褲嫌理 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麼補償?
ofweek人才網 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 即強制趕人 但要支付經濟補償 2008年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在08年1月1日後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
我在小區幹保潔月公司要撤了有勞動合同能補嘗嗎公司沒提前通知我們要撤
如果公司解雇,可以補償半個月工資,沒提前通知,多補償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